出口轉內銷問題:1.一般貿易,貨物的征稅稅率是0.13,退稅率為什么是0?2.貨物出口日期、報關單等信息都有,貨物的購買方也是國外企業,為什么該業務卻屬于“出口轉內銷業務”?3.出口轉內銷業務和國內銷售,在開具發票方面有哪些不同?4.假如2025年4月出口,涉及的發票一般都要5月份才開具,對嗎?5.如果是這樣,就涉及到怎么申報未開票收入問題,出口轉內銷業務和國內銷售業務,在涉及的未開票收入申報問題方面,有哪些不同?



1.一般貿易下,如果貨物的退稅率是0,這通常意味著該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可能是因為國家對該類商品的出口沒有稅收優惠,或者出于其他經濟調控目的。2.貨物雖然已經報關出口,并且購買方為國外企業,但如果后續因各種原因(如質量不合格、市場需求變化等)導致貨物無法在國外銷售而需轉回國內市場銷售,則該業務被視為“出口轉內銷”。3.出口轉內銷與國內銷售在開具發票上的主要區別在于:出口轉內銷需要按照國內銷售的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而正常的出口業務則不需要開具此類發票。此外,出口轉內銷可能還需要提供相關的出口轉內銷證明材料。4.是的,通常情況下,如果2025年4月完成出口,涉及的相關發票可能會在5月份開具,這取決于企業的具體操作流程和稅務規定。5.對于未開票收入申報問題,無論是出口轉內銷還是國內銷售業務,都需要按照實際發生的交易金額及時準確地進行申報。不同之處在于,出口轉內銷可能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來說明貨物確實經歷了從出口到轉回國內市場銷售的過程,并且在稅務處理上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涉及到的稅率、退稅政策等。具體操作時應遵循當地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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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轉內銷”情況下,雖然原購買方是國外企業,但實際在國內市場銷售時應按照國內銷售的規定開具發票。如果出現發票上的購買方為全英文的國外企業的情況,需要及時更正發票信息,確保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并可能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給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具體操作建議咨詢當地稅務局以獲取準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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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內銷”指的是將產品銷售給國內的企業或個人。
2.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如果銷售對象是國內企業,即使是國外企業的分公司,其名稱也應使用中文。
3.從稅務和發票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已經出口的商品需要轉為內銷處理,應當按照內銷業務的要求重新開具發票,并且購買方的信息應該準確反映實際的交易對方信息。因此,如果原購買方是國外企業,但在轉內銷時該商品實際上銷售給了國內的企業或個人,則應以正確的中文名稱重新開具發票。沖紅原來的出口發票是為了取消之前的出口記錄,確保稅務處理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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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轉內銷”中的內銷是指銷售給國內的企業或個人,這種說法是對的。
2.出口轉內銷發票的購買方不可能是全英文的國外企業,因為銷售對象是國內的某國外企業的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國內實體,其名稱應為中文,這種說法也是對的。
3.存在這樣的可能:2025年4月開具了出口發票,后來發現應該轉內銷,可以在2025年5月重新開具適用內銷業務的普通發票。但購買方如果是國外企業,則需要修改相關購買方的名字為國內實體名稱,并沖紅原來的出口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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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出口業務開具的發票名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是出口轉內銷,則需要按照國內銷售的規定重新開具發票,通常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且購買方的信息應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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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在我國,正常出口業務開具的發票名稱通常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一規定與內銷發票在票種上看似一致,但并非完全“沒有區別”,其背后涉及稅收管理規則和出口業務的特殊性。以下從核心原因和實際差異兩方面具體說明:
一、出口業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核心原因
稅收管理體系的統一性
我國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無論是內銷還是出口,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的法定憑證,其票種(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劃分主要基于“是否用于抵扣進項稅額”,而非“內銷/出口”的業務類型。出口業務雖涉及退稅或免稅,但仍屬于增值稅征管范疇,需納入統一的發票管理體系,因此沿用現有票種。
出口退稅的操作需求
對于適用“免抵退”或“免退”政策的出口業務,企業需憑出口發票、報關單等憑證申請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用于出口退稅的專用發票)會在備注欄等位置注明出口相關信息,作為稅務機關審核退稅的依據。
即使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出口業務(如免稅出口),發票也是證明出口業務真實性的關鍵憑證,需與報關單、合同等資料匹配。
二、出口發票與內銷發票的實際差異(并非完全無區別)
雖然票種名稱中不強制出現“出口”字樣,但出口發票在內容、用途和管理要求上與內銷發票存在明確差異,主要體現在:
備注欄信息的特殊性
根據稅務規定,出口發票需在備注欄注明出口合同號、提運單號、出口額(外幣及人民幣)、報關單號等信息,部分地區還要求注明“出口業務”“境外銷售”等字樣(具體以當地稅務局要求為準)。這些信息是區分出口與內銷的核心標志,也是退稅審核的關鍵依據。
開具規則的差異
出口發票的金額通常以人民幣開具(即使實際結算為外幣,需按匯率折算),而內銷發票直接以人民幣計價。
出口發票的購買方信息需填寫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等(而非境內企業稅號),部分情況下還需注明境外聯系方式,與內銷發票的“購買方為境內納稅人”明顯不同。
稅收政策的關聯差異
內銷發票對應的業務需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或征收率),而出口發票對應的業務通常適用“免稅”“零稅率”或“退稅”政策,發票上的稅額欄可能顯示“***”(免稅)或按適用稅率開具(用于后續退稅)。
三、為何不強制要求名稱含“出口”字樣?
票種設計的通用性
發票名稱(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對發票功能的定義(是否可抵扣),而非業務類型的標注。出口業務的特殊性通過備注欄、開具內容、稅收政策關聯等方式體現,無需通過改變票種名稱來區分,避免了票種過多導致的管理復雜。
與國際慣例的銜接
國際上多數國家對出口發票的形式要求更靈活(如形式發票、商業發票等),我國通過“備注欄補充信息”的方式,既滿足國內稅收征管需求,也便于與境外采購方的財務核算銜接(境外通常不要求發票名稱含“出口”字樣)。
綜上,出口發票與內銷發票的區別并非體現在名稱是否含“出口”字樣,而是通過備注信息、開具內容、稅收政策適用等細節區分,既符合我國增值稅管理體系,也兼顧了出口業務的特殊性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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