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2023.1.1A簽發1張6個月到期的商業匯票給B,B背書給C,C背書給D,D到期向F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付款。 若:D找出票人(A)或承兌人(F)追索,則須在“出票日起2年”內行使追索權。 我的問題是:D是不是可以在2023.1.1-2025.1.1之間找A、F行使追索權,而不是2023.6.30-2025.6.30呢?謝謝老師答疑下



?您好,按照票據規定:行使追索權是2023.6.30-2025.6.30
?匯票、本票:
(1)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出票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追索權,消滅時效:?
遠期匯票: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票據到期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起2年?
03/20 1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