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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老師,幫忙解惑一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還是無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保證人的追償權可能會受到限制,比如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像未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在該過錯范圍內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另外,若保證人怠于通知主債務人,導致主債務人善意地重復履行,保證人也會喪失追償權。而你提到的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這是對追償權在訴訟時效方面的一種特殊規定,并不影響保證人在一般情況下享有追償權。總體而言,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通常是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的。
04/18 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