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這邊這道題有2個地方不明白。麻煩您幫忙解答一下,謝謝!1、為什么2X23年1人加速可行權了,2X24年還要把這個人的部分加進去。2、在修改期權公允價為30元后,計算增加的期權單價為什么不是(30-16),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只看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不用管后續它的公允價值怎么變化。



1.?2X24年仍加已加速可行權部分:雖2X23年對退出職工加速行權,但2X24年是從整個股份支付計劃算成本費用,要按整體規則綜合計算,保證核算完整準確,所以還得算上。
2.?期權單價增量用(30 - 21):期權重新定價屬條款修改,有利修改要考慮影響。21元是修改前該時點公允價值,以此衡量修改后增值部分,是條款修改會計處理特殊要求,非按常規只看授予日公允價。
05/24 0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