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個題目中,甲公司出售了所持乙公司的50%股份(也就是10%),在持有期間其他綜合收益有增值400萬,那這里面所剩下的50%股份的權益也就是200萬,應該做會計墳目,但是這里為什么做的是全部的400萬轉入未分配利潤,而不是剩下50%也就是200萬轉入未分配利潤了?



在權益法轉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時,原權益法下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是基于原全部持股比例(20%) 累積的。處置部分股權導致核算方法切換,準則要求原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需全額結轉,而非按剩余比例拆分,所以要把 400 萬(對應 20% 持股的全部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留存收益 。
07/14 1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