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不會做這樣的題。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統計行政規章 這咋區分呢 由主體嗎 這幾個題都是考察的這類知識點



一、制定主體
統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就是統計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據《統計法》的規定,制定該實施條例來細化和落實統計法中的相關規定。
地方性法規:
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統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具體情況,制定的適用于本地區的統計地方性法規。
統計行政規章:
分為兩類:
部門統計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如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部門規章。
地方統計行政規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比如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等,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的統計行政規章。
二、適用范圍
統計行政法規:
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適用于全國的統計工作,對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各類統計調查對象等都具有規范和指導作用。
地方性法規:
僅在相應的地方行政區域內有效。
適用于本地方范圍內的統計活動,調整本地方的統計關系和統計行為。
統計行政規章:
部門統計行政規章通常在本部門系統內適用。
地方統計行政規章在制定該規章的地方政府行政區域內適用。
三、法律效力層級
從高到低依次為:統計行政法規高于統計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024 08/13 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