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國家的能源安全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以產煤大省山西的情況為例,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諸多困難,主要表現是資源浪費巨大、環境破壞嚴重、安全形勢嚴峻、資源枯竭和轉產困難等。這些問題,根源在于體制的制約和政策的缺失,其中,財稅政策機制缺失是一個重要原因。
現行財稅政策之弊
現行財稅政策對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源稅稅制滯后。煤炭資源稅功能不健全:一是煤炭資源稅征收幅度小、稅額低,且執行中沒有差別,不能有效調節收入和保護資源;二是缺乏補償功能,不能體現煤炭開采社會成本內在化和建立補償機制的要求;三是財政收入功能弱化,不利于煤炭資源優勢轉化為財政優勢。稅額調整缺乏靈活機制:由于稅權高度集中且缺乏靈活機制,導致稅額長期不變,不能適時調整。1994~2004年10年間山西煤炭平均價格上升了150元/噸左右,而稅額卻沒有適時調整。
2.增值稅稅制不合理。目前,煤炭行業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稅率為13%,不予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而煤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資產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購進額僅占產品銷售收入的20%左右,遠遠低于一般工業產品70%左右的比重,致使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負比較高。煤炭屬于基礎產業,現行增值稅政策不但體現不出國家發展基礎產業的政策導向,反而使煤炭企業的稅負高于其他行業,起著逆向調節作用,抑制了國有大型煤礦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積極性,難以在煤炭產業集團化、技術創新和安全生產上發揮鼓勵和引導作用。
3.所得稅稅制不完善。現行所得稅政策中涉及煤炭工業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環境治理和保護水平的促進作用不足,對煤炭資源衰竭區轉型缺乏政策支持。
煤炭資源稅應提到20元/噸
完善財稅政策的目標應該是:保護與補償融為一體,發揮事前保護、事后補償的作用;現實問題與歷史問題分途徑解決。原則應是:有增有減、有獎有罰、取予合理、分步實施。
改革完善煤炭資源稅,充分發揮稅收在煤炭開采中的保護和補償作用。煤炭資源稅的改革:一是擴展功能,賦予資源稅環境補償的功能;二是提高稅額,加大調節力度;三是實行差別稅額,強化保護資源的功能;四是要適度下放稅權,增加調節的靈敏度。
改革完善煤炭資源稅應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在現行稅制框架下調整煤炭資源稅。一是在延續能源基金的情況下,進一步調整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如山西省最高適用稅額應調整到高限5元/噸。原國有統配礦保持3.2元/噸不變,地方煤礦在3.2元~5元/噸之間確定稅額。二是在現行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把核定煤礦具體稅額的權限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
第二步:鑒于稅收立法周期長,建議把資源稅改革納入這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盡快啟動煤炭資源稅稅制改革,爭取用3~5年的時間,完成能源基金向資源稅的過渡,為煤炭資源保護和社會成本補償建立一個規范長遠的稅收機制。一是提高適用稅額。根據調查測算,平均稅額從現在的3.2元/噸提高到20元/噸為宜。二是實行差別稅額并拉大稅額幅度。為保證足夠的調節力度,需要把現行煤炭資源稅0.3元/噸~5元/噸的稅額幅度拉大,以山西省的情況,宜定為0.3元~58元。三是改革稅權。為便于靈活調節,宜適當下放稅權,建議將稅額調整權和適用稅額確定權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