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發[2006]2號
各區縣、日照經濟開發區人事局、統計局,市直有關部門,市屬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省人事廳、統計局魯人發[2005]26號文件精神,人事部、國家統計局決定在我省開展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試點工作。現將省人事廳、統計局制定的《山東省高級統計師考評結合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試點意見:
一、2006年考評時,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專職從事統計(或相關專業)工作18年以上的,可直接報名參加考試。
二、國家統考時間定于2006年3月26日上午8:30至11:30,考場設在濟南(具體地點另行通知)。評審工作于8月份進行。
三、考試報名時間為2006年1月10日至20日。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民主評議、審查同意后,市直的由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區縣的由區縣人事局、統計局審核匯總,于1月23日前報市統計局法規科,逾期不予受理。
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制度試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嚴密組織,精心實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聯系電話:8781163
市統計局法規科聯系電話:8781280;聯系人:董博、朱海東;辦公地點:市政府綜合辦公大樓314房間。
附:1、山東省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辦法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1:
山東省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和國家統計局的部署安排,從2006年起,在山東省實行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省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統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凡要求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后,方可申請參加評審。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高級統計師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高級統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條 高級統計師資格的考評結合試點工作在人事部、國家統計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省人事廳會同省統計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考試采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考試科目為《高級統計實務》,主要測試應試者運用統計專業理論、相關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和處理統計業務的綜合能力。
第七條 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180分鐘。
第八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的有效證明,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各年度考核稱職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工作滿2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統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工作滿4年;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統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統計工作滿5年;
(四)對個別雖不具備上述條件規定的學歷、從事統計工作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取得統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允許破格參加考試和評審。其破格報名條件按照《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申報指導條件》(魯人發〔2005〕15號)執行。
第九條 考試報名方法: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民主評議、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匯總后,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名。省直單位的報考人員,由其省直主管部門(單位)匯總后報省統計局人事處;市以下單位的報考人員,由市人事局、市統計局審查同意后,報省統計局人事處。
(二)報考人員必須提供下列資料:學歷證書、統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1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三)省人事廳會同省統計局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十條 考場原則上設置在濟南市。
第十一條 考試成績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省人事廳頒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5年有效;省人事廳、省統計局根據我省人才需求情況,確定當年的使用標準,并報國家備案。對符合當年使用標準的人員,由省人事廳頒發考試成績有效證明,該證明在省內當年度的評審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符合申報條件并持有效的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或有效證明者,由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報有關材料,經民主評議、單位審查、公示無異議后,報主管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材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印鑒,負責人簽字后,送呈報部門。
第十三條 呈報部門(各市人事局與市統計局或省直部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符合要求的,在《山東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簡表》的“呈報部門意見”欄內簽署呈報意見并加蓋印鑒,負責人簽字后,連同其他有關評審材料按時呈報到山東省統計專業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內容齊全,填寫打印要正規、整潔,字跡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頁、缺頁。應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復印件代替。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有問題及手續不全的評審材料,呈報部門有權決定“不予呈報”。
第十五條 省人事廳組建“山東省統計專業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統計師資格的評審工作。該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統計局人事處承擔。
高級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成員調整、工作程序及評審辦法等,依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試行)》和《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異議期公示制度。由省統計局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反饋到原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在廣大專業技術人員中公示,進一步征求意見。異議期為15天。
第十七條 經評審通過又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事廳核準公布,發給高級統計師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駐魯單位的評審工作,可按屬地原則,委托山東省統計專業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第四章 組織紀律
第十九條 考試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組織紀律,切實做好考試命題、試卷管理、考場組織以及其它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對泄密、舞弊行為,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確保評審結果公正、公平,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試、評審資格或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統計師資格證書,并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其它嚴重違反考試和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會計師、經濟師、審計師、工程師。
第二十三條 考試、評審收費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