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納稅籌劃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稅的基本規定(1)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加工、銷售環節已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或免征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加工、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消費稅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其他對出口貨物征收的稅種(費用)甚至包括以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都不屬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范圍(國稅發[1994]031號)。
一、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范圍
●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一)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2.必須報關離境,從保稅區外進入保稅區內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將用進口料件加工的貨物報關(但不離境),銷售給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再加工的貨物,即所謂的“轉廠貿易”貨物不能辦理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國稅發[1992]146號、國稅發[1994]239號、財稅字[1995]92號)。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即必須已作了出口銷售賬(國稅發[1994]031號)。
(二)下列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4.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僅限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1995年1月1日起,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不再給予退稅;1998年1月1日起,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又恢復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國稅發[1995]015號、國稅發[1998]65號);
5.企業在國外投資而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三)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免稅或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1.原油;
2.援外出口貨物;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4.糖。
1998年8月1日起,出口糖恢復退稅(國稅發[1998]118號)。
(四)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后,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量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五)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0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6.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六)1995年1月1日起出口的柴油;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間出口的新聞紙,不辦理退稅(財稅字[1995]72號、國稅發[1995]117號、國稅發[1997]164號)。
(七)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貨物,自1996年4月1日起不辦理退稅(財稅字[1997]14號):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經營單位名稱、以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分割單、購貨企業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委托外貿企業(包括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代理出口貨物除外;
2.企業、借權企業出口的貨物;
3.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偽造或發票內容不規范、印章不符的貨物。
(八)國內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又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不予退稅(財稅字[1995]92號)。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相互之間的間接出口(轉廠貿易)免征中間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函[1998]432號、國稅發[1999]12號)。
(九)1995年7月1日前,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可持國家規定的憑證資料辦理退稅。1995年7月1日以后,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稅(財稅字[1995]92號、國稅函[1997]379號、財稅字[1998]116號)。
(十)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規定征稅,而且辦理免稅或退稅,但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財稅字[1997]14號);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企業和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猴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退稅(國稅發[1996]123號)。
(十一)出口企業收購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產品,不論是直接收購還是國內流通環節收購,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稅(國稅發[1995]384號)。1998年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可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1998]763號)。
(十二)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國稅發[1994]031號);自1995年7月1日起,除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外,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代理出口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對其他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財稅字[1997]14號)。
(十三)國家規定,非《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名單》指定的企業出口名單的貨物,不予退稅。自1996年1月1日起,其中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乳膠制品和其他橡膠制品等四類產品非指定的經營單位出口也可辦理出口退稅,而該表“產品名稱”中的其他貨物仍按原規定執行(國稅發[1994]031號、財稅字[1997]14號)。
(十四)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后一律不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1998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稅出口卷煙須從黃埔、上海、大連、天津、寧波、滿洲里、霍爾果斯、阿拉山口、瑞麗、打洛、暉春、丹東海關(以上均不包括其上屬海關)直接關出口,不得轉關出口。否則,一律不得免稅,實行補稅(國稅發[1998]123號)。
(十五)自1997年1月1日起,除另有規定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7]50號);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收購其他工業企業的用于出口的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稅票和辦理退稅(國稅函[1996]627號)。
(十六)對于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少數出口貨物,如總公司證明確屬其子公司,并經總公司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嚴格審核屬實的,可視同代理出口貨物,予以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由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退稅(國稅函[1997]379號)。
(十七)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后改為2000年底以前國稅發[1999]12號)免稅,其進料加工復議出口的貨物自1999年1月1日(后改為2001年1月1日以前國稅發[1999]12號)起,實行免退或先征后退稅收管理辦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貨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123號、國稅函[1998]423號)。
(十八)特殊規定:
1.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外匯人民幣牌價×規定稅率-進項稅額
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后,其出口的貨物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各項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的,必須就其出口銷售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國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的,也應就其出口銷售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國稅函[1997]538號、國稅函[1998]36號)。
3.外貿企業進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銷售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抵扣(財稅字[1995]92號)。
●出口商品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一般是貨物報關出口的企業。但委托出口的貨物,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由委托方辦理退稅(財稅字[1995]92號)。
除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下列企業、單位或人員出口的貨物可辦理退(免)稅(國稅發[1994]031號、財稅字[1994]058號、國稅發[1995]012號、國稅發[1995]160號、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8]119號):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工貿企業;
2.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3.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按規定辦理了出口退稅備案后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4.199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或自營出口的自產產品;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1月1日后有新上生產項目且新上生產項目生產的貨物能單獨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到1998年12月31日后(后改為2001年1月1日后,國稅發[1999]12號)出口的自產貨物。
5.自1998年8月1日起,國家指定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及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在外經貿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財稅字[1998]119號)。
6.國家指定的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總店(總公司或總部)收購外經貿部等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范圍內的貨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辦理退稅(國稅函[1998]102號)。國家指定的20家商業合資企業名單如下:
20家商業合資企業名單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華潤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
5)廣東華聯百老匯商貿有限公司;
6)天津華聯商廈有限公司;
7)北京新東安有限公司;
8)大連國際商貿大廈有限公司;
9)青島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0)汕頭經濟特區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
11)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12)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
13)武漢來來百貨有限公司;
14)深圳沃爾瑪易初有限公司;
15)中土萬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個中心店、兩個直接連鎖店);
16)華越洋華堂有限公司(包括一個中心店、兩個直屬連鎖店);
17)廣州正佳商業公司;
18)鄭州丹尼斯購物中心;
19)廈門SM商業有限公司;
7.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收購出口的貨物可辦理退稅;但對其收購的超出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范圍的系統外出口貨物,不得辦理退稅(國稅函[1996]627號)。
一、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范圍
●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一)出口商品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2.必須報關離境,從保稅區外進入保稅區內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將用進口料件加工的貨物報關(但不離境),銷售給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再加工的貨物,即所謂的“轉廠貿易”貨物不能辦理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國稅發[1992]146號、國稅發[1994]239號、財稅字[1995]92號)。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即必須已作了出口銷售賬(國稅發[1994]031號)。
(二)下列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4.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僅限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1995年1月1日起,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不再給予退稅;1998年1月1日起,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又恢復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國稅發[1995]015號、國稅發[1998]65號);
5.企業在國外投資而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三)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免稅或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1.原油;
2.援外出口貨物;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4.糖。
1998年8月1日起,出口糖恢復退稅(國稅發[1998]118號)。
(四)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后,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量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五)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0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6.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六)1995年1月1日起出口的柴油;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間出口的新聞紙,不辦理退稅(財稅字[1995]72號、國稅發[1995]117號、國稅發[1997]164號)。
(七)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貨物,自1996年4月1日起不辦理退稅(財稅字[1997]14號):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經營單位名稱、以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分割單、購貨企業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委托外貿企業(包括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代理出口貨物除外;
2.企業、借權企業出口的貨物;
3.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偽造或發票內容不規范、印章不符的貨物。
(八)國內企業報關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又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報關購進的貨物,不予退稅(財稅字[1995]92號)。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相互之間的間接出口(轉廠貿易)免征中間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函[1998]432號、國稅發[1999]12號)。
(九)1995年7月1日前,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可持國家規定的憑證資料辦理退稅。1995年7月1日以后,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稅(財稅字[1995]92號、國稅函[1997]379號、財稅字[1998]116號)。
(十)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規定征稅,而且辦理免稅或退稅,但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財稅字[1997]14號);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企業和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猴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退稅(國稅發[1996]123號)。
(十一)出口企業收購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產品,不論是直接收購還是國內流通環節收購,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稅(國稅發[1995]384號)。1998年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出口齊魯、揚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可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1998]763號)。
(十二)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國稅發[1994]031號);自1995年7月1日起,除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外,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代理出口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對其他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財稅字[1997]14號)。
(十三)國家規定,非《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名單》指定的企業出口名單的貨物,不予退稅。自1996年1月1日起,其中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乳膠制品和其他橡膠制品等四類產品非指定的經營單位出口也可辦理出口退稅,而該表“產品名稱”中的其他貨物仍按原規定執行(國稅發[1994]031號、財稅字[1997]14號)。
(十四)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后一律不退稅(國稅發[1994]031號)。
1998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稅出口卷煙須從黃埔、上海、大連、天津、寧波、滿洲里、霍爾果斯、阿拉山口、瑞麗、打洛、暉春、丹東海關(以上均不包括其上屬海關)直接關出口,不得轉關出口。否則,一律不得免稅,實行補稅(國稅發[1998]123號)。
(十五)自1997年1月1日起,除另有規定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7]50號);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收購其他工業企業的用于出口的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稅票和辦理退稅(國稅函[1996]627號)。
(十六)對于實行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少數出口貨物,如總公司證明確屬其子公司,并經總公司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嚴格審核屬實的,可視同代理出口貨物,予以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由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退稅(國稅函[1997]379號)。
(十七)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后改為2000年底以前國稅發[1999]12號)免稅,其進料加工復議出口的貨物自1999年1月1日(后改為2001年1月1日以前國稅發[1999]12號)起,實行免退或先征后退稅收管理辦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貨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123號、國稅函[1998]423號)。
(十八)特殊規定:
1.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外匯人民幣牌價×規定稅率-進項稅額
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后,其出口的貨物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各項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的,必須就其出口銷售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國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稅憑證的,也應就其出口銷售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國稅函[1997]538號、國稅函[1998]36號)。
3.外貿企業進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如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銷售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征稅機關可憑該批貨物的專用發票或退稅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抵扣(財稅字[1995]92號)。
●出口商品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一般是貨物報關出口的企業。但委托出口的貨物,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由委托方辦理退稅(財稅字[1995]92號)。
除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下列企業、單位或人員出口的貨物可辦理退(免)稅(國稅發[1994]031號、財稅字[1994]058號、國稅發[1995]012號、國稅發[1995]160號、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8]119號):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工貿企業;
2.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3.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按規定辦理了出口退稅備案后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4.199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或自營出口的自產產品;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1月1日后有新上生產項目且新上生產項目生產的貨物能單獨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到1998年12月31日后(后改為2001年1月1日后,國稅發[1999]12號)出口的自產貨物。
5.自1998年8月1日起,國家指定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及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在外經貿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財稅字[1998]119號)。
6.國家指定的具有出口經營權的連鎖企業總店(總公司或總部)收購外經貿部等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范圍內的貨物,但其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辦理退稅(國稅函[1998]102號)。國家指定的20家商業合資企業名單如下:
20家商業合資企業名單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華潤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
5)廣東華聯百老匯商貿有限公司;
6)天津華聯商廈有限公司;
7)北京新東安有限公司;
8)大連國際商貿大廈有限公司;
9)青島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0)汕頭經濟特區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
11)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
12)青島佳世客有限公司;
13)武漢來來百貨有限公司;
14)深圳沃爾瑪易初有限公司;
15)中土萬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個中心店、兩個直接連鎖店);
16)華越洋華堂有限公司(包括一個中心店、兩個直屬連鎖店);
17)廣州正佳商業公司;
18)鄭州丹尼斯購物中心;
19)廈門SM商業有限公司;
7.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收購出口的貨物可辦理退稅;但對其收購的超出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出口經營范圍的系統外出口貨物,不得辦理退稅(國稅函[1996]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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