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籌劃實例
2004年2月,東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需更新一條自動化生產流水線,而該市的富達融資公司(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提供東方公司所需要的生產線。根據東方公司的具體要求,富達融資公司的設備來源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
從國外購進 該生產線的價值為1200萬元,境內外運輸費和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稅金共計300萬元,與該生產線有關的境外借款利息為30萬元。
從國內購買同類生產線價格為1228.5萬元(含增值稅),境內運輸費和安裝調試費30萬元,國內借款利息22.5萬元。
富達融資公司也可以用兩種方式經營:
融資租賃 與東方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價款為1800萬元,租賃期為8年,東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萬元,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該生產線自動轉讓給東方公司,轉讓價款為15萬元(殘值)。
經營租賃 與東方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租期8年,租金總額1530萬元,東方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萬元,租賃期滿,富達融資公司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300萬元。
作為一家專業的融資租賃企業,富達融資公司可從兩個方面進行籌劃(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方案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按營業稅“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稅目征收營業稅。
1.選擇從境外購買:
應繳納營業稅=[(1800+15)-(1200+300+30)]×5%=14.2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4.25×(7% +3%)=1.425(萬元)。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對其它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征收印花稅。
應繳納印花稅=1800×0.5/10000=0.09(萬元);
所以富達融資公司獲利是:
1800+15-1530-14.25-1.425-0.09=269.235(萬元)。
2.選擇從境內購買:
應繳納營業稅=[(1800+15)-(1228.5+30+22.5)]×5%=26.7(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6.7×(7%+3%)=2.67(萬元);
應繳納印花稅=1800×0.5/10000=0.09(萬元);
所以,富達融資公司獲利是:
1800+15-1281-26.7-2.67-0.09=504.54(萬元)。
因此,雖然境外購買設備的實際成本抵扣的營業額更多,可以少繳一部分營業稅,但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的綜合收益更高,權衡之下應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
方案二:從事經營租賃,按其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
應繳納營業稅=1530×5%=76.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6.5×(7%+3%)=7.65(萬元);
由于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率為千分之一,所以應繳納印花稅=1530×1/1000=1.53(萬元);
富達融資公司獲利是:1530+300-1281-76.5-7.65-1.53=462.12(萬元)
因此,富達融資公司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從國內購買設備稅負更低,綜合收益更高。
籌劃點評
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信用業務,主要用于設備和其他真實資產的融資。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1.經營性租賃(也稱服務租賃),即傳統的設備租賃,由出租企業購進設備、工具等,供用戶選擇使用,出租企業一般收取較高的租金。2.融資性租賃(也稱金融租賃),這種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日益廣泛,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資方式。出租企業對承租企業以提供類似信貸資金的方式,按承租企業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提供設備,以改善承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租賃期不短于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低于租賃資產公平時價的90%.
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對承租人來說,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設備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墊支資金,避免了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而給企業資金周轉造成沖擊,以及資金被占用或經營不當時承擔風險;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對出租人來說,由于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收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并通過稅收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融資業務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選擇從國外進口設備,也可以選擇購買國內設備。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論是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境內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借款),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但是,由于進貨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異。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收入,類似于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而經營性租賃則不然。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也就是說不得扣除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于企業而言,是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其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條件下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做出選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第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另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第909號)的規定,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因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應按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融資租賃”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依此征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另外,還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不包括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的利息支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關于營業額問題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許扣除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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