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飲食服務企業營業稅會計處理舉例(二)
[例2]某飯店1994年8月份取得營業收入情況如下:
客房營業收入 1600000元
寫字樓營業收入 1200000元
飯店所屬餐廳營業收入 2000000元
飯店所屬洗衣房營業收入 40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收入:
門票收入 180000元
點歌費 80000元
食品飲料柜臺收入 140000元
飯店所屬康樂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
客戶、寫字樓、餐廳、洗衣房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稅率征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營業收入和康樂中心營業收入屬于“娛樂業”稅目。按照規定,經營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以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假定該地政府規定娛樂業稅率為10%,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則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8000
(260000+5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
假定該企業以一月為一期納稅。則月終后企業在實際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
貸:銀行存款 318000
客房營業收入 1600000元
寫字樓營業收入 1200000元
飯店所屬餐廳營業收入 2000000元
飯店所屬洗衣房營業收入 40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收入:
門票收入 180000元
點歌費 80000元
食品飲料柜臺收入 140000元
飯店所屬康樂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
客戶、寫字樓、餐廳、洗衣房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應按5%稅率征稅。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飯店所屬卡拉OK歌舞廳營業收入和康樂中心營業收入屬于“娛樂業”稅目。按照規定,經營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以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假定該地政府規定娛樂業稅率為10%,則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則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8000
(260000+5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
假定該企業以一月為一期納稅。則月終后企業在實際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18000
貸:銀行存款 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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