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核算的難點
由于營業稅是與增值稅互相結合起來對貨物的流轉環節進行調節的,所以從稅收策劃的角度講,許多問題都可以與增值稅結合起來進行考慮,而在這里,我們僅分析純粹的營業稅核算過程中容易出現錯誤的地方。
一、營業稅的征收規定
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其中稅率有3%、5%二個固定比例稅率,和一個5%——20%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目、稅率如下,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稅率為3%。
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稅率為3%。
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
郵電通信業,稅率為3%。
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稅率為5%——20%。娛樂業稅率由各省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
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稅率為5%。
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稅率為5%。
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率為5%。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以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采用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選擇采用何種折合率,一旦確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納稅人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里所稱的價外費用的解釋口徑與計算增值稅時的完全一樣。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這里所說的“成本利潤率”各地根據當地不同情況都作了具體規定。
二、幾個交叉性業務的合理劃分
在稅法規定應征收營業稅的業務中有幾個具體的業務納稅人容易搞錯:
(一)交通運輸與旅游服務的區別。
我國稅法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其征稅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旅游業,則是指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等旅游服務的業務。主要由旅行社、旅游飯店和旅游交通等部門經營。其他部門經營旅游業務也應按旅游業征稅。
從現有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率是3%,而旅游服務業的營業稅率適用5%,兩者相差兩個百分點;再從有關法規的解釋中我們又不難發現,交通運輸業與旅游服務業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在這個環節進行稅收策劃,其工作的重點應該是獲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二)建筑過程中應稅項目的劃分
從事建筑活動,是一項比較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在流轉環節就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的業務可能是由一個企業來完成的,對于這樣的活動,就納稅人而言,從稅收策劃的角度講,如何操作才劃算?應該就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而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就必須對有關政策正確把握。
所謂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其征稅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納稅人所提供的營業稅勞務與增值稅的應稅修理修配勞務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企業的財務人員需要注意的主要是發生了以上兩種不同性質的應稅勞務以后要根據其策劃情況決定是應該分別核算還是混在一起繳納增值稅或者繳納營業稅。
此外,在建筑實施過程中還涉及到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問題,兩者的稅率是不同的,其中一個是3%,另一個是5%,因此,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靈活運用有關政策。
比如,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具體說,若與承建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若不簽訂承包合同,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適用稅率的不同,為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這里有個例子可以說明:
建設單位乙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單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甲的組織安排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乙與丙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00萬元。另外,乙還支付給甲企業20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甲應納營業稅(適用服務業稅率)為:20萬元×5%=10000元。
若甲進行策劃,讓乙直接和自己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420萬元。然后甲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完工后,甲向丙支付價款400萬元。這樣,甲應繳納營業稅(適用建筑業稅率):(420萬元-400萬元)×3%=6000元。于是,通過策劃,甲可少繳4000元(10000元-6000元)的稅款。
(三)郵政服務環節的稅種劃分
在郵政服務環節,會遇到比較復雜的問題,比如兼營貨物的銷售、郵政儲蓄等。
在這里經常出現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以及應該按8%的稅率還是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的爭執。可見這些問題在稅收上同樣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因此,在這里作一個簡單的提示。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其征稅范圍包括郵政、電信。
企業的財務人員在具體的會計核算過程中,應該根據有關政策的界定,搞好企業的稅收核算,其中主要應注意以下幾種具體業務的政策劃分:
一是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而生產集郵商品則繳納增值稅;
二是郵政部門發行報刊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則繳納增值稅;
三是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
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繳納增值稅。
四是對郵政部門辦理的郵政儲蓄業務,應依其實際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按“郵電通信業”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的主要操作方略
(一)對金融業的一些政策概念的辨別
在我國,正在大力推行金融機構商業化,稅收機關對銀行的管理力度也不斷增強,因此做好銀行業務的稅收策劃工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而銀行所涉及業務的政策性也非常強,我們在日常會計核算中應重視有關業務的正確劃分。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貨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一般貸款,轉貸外匯業務。因此,不論金融機構(包括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典當業的抵押金貸款行為,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一般貸款業務納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與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納稅的“融資租賃”,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可按融資租賃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金融商品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是指除商品期貨、員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的所有權行為;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
(二)在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對金融保險業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方法
一是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是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是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四是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擔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五是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如果以外匯結算人民幣的,其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方法
其一,金融保險業(中國銀行除外)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的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營業額并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其二,中國銀行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由于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元三種貨幣的牌價,對其余外幣未公布牌價,因此,應先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根據以上計算出的折合率算出人民幣金額,中國銀行轄內各分行在計算當季季末營業額時,應以上季度的營業額加上當季發生的營業額,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當季季末各貨幣折合人民幣應納稅營業額減去上季季末已納稅營業額的凈增額,作為當季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基數。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時間,各分行統一以當季季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三種貨幣的中間價以及上述套算其他外幣的匯價折合營業額。
(四)對金融業的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
一是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納稅。
二是金融企業從事外匯調劑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納稅。
三是金融機構以資金入股形式對外進行投資,若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并共擔風險的,不繳納營業稅;若不承擔風險的,則應視為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納稅。
四是金融企業購進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和企業債券等)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但對其在未到期限內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則應納稅。
五是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并入營業額中計算營業稅。
六是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并入營業額中納稅。
七是金融企業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時取得的郵電費收入,若在賬務處理上直接沖減相關“費用”等科目,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應將這部分收入并入營業額一并納稅。
(五)下列業務可以不納稅或暫不納稅
其一,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不繳納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繳納營業稅。
其二,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不繳納營業稅。
其三,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其四,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其五,貨物期貨轉讓,不繳納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征收規定
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其中稅率有3%、5%二個固定比例稅率,和一個5%——20%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目、稅率如下,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稅率為3%。
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稅率為3%。
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
郵電通信業,稅率為3%。
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稅率為5%——20%。娛樂業稅率由各省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
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稅率為5%。
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稅率為5%。
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率為5%。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以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計算。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采用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選擇采用何種折合率,一旦確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納稅人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里所稱的價外費用的解釋口徑與計算增值稅時的完全一樣。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這里所說的“成本利潤率”各地根據當地不同情況都作了具體規定。
二、幾個交叉性業務的合理劃分
在稅法規定應征收營業稅的業務中有幾個具體的業務納稅人容易搞錯:
(一)交通運輸與旅游服務的區別。
我國稅法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其征稅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旅游業,則是指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等旅游服務的業務。主要由旅行社、旅游飯店和旅游交通等部門經營。其他部門經營旅游業務也應按旅游業征稅。
從現有資料中我們可以發現,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率是3%,而旅游服務業的營業稅率適用5%,兩者相差兩個百分點;再從有關法規的解釋中我們又不難發現,交通運輸業與旅游服務業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在這個環節進行稅收策劃,其工作的重點應該是獲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二)建筑過程中應稅項目的劃分
從事建筑活動,是一項比較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從稅收的角度講,在流轉環節就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的業務可能是由一個企業來完成的,對于這樣的活動,就納稅人而言,從稅收策劃的角度講,如何操作才劃算?應該就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而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就必須對有關政策正確把握。
所謂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其征稅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納稅人所提供的營業稅勞務與增值稅的應稅修理修配勞務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企業的財務人員需要注意的主要是發生了以上兩種不同性質的應稅勞務以后要根據其策劃情況決定是應該分別核算還是混在一起繳納增值稅或者繳納營業稅。
此外,在建筑實施過程中還涉及到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問題,兩者的稅率是不同的,其中一個是3%,另一個是5%,因此,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靈活運用有關政策。
比如,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具體說,若與承建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若不簽訂承包合同,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適用稅率的不同,為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這里有個例子可以說明:
建設單位乙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單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甲的組織安排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乙與丙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400萬元。另外,乙還支付給甲企業20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甲應納營業稅(適用服務業稅率)為:20萬元×5%=10000元。
若甲進行策劃,讓乙直接和自己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420萬元。然后甲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完工后,甲向丙支付價款400萬元。這樣,甲應繳納營業稅(適用建筑業稅率):(420萬元-400萬元)×3%=6000元。于是,通過策劃,甲可少繳4000元(10000元-6000元)的稅款。
(三)郵政服務環節的稅種劃分
在郵政服務環節,會遇到比較復雜的問題,比如兼營貨物的銷售、郵政儲蓄等。
在這里經常出現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以及應該按8%的稅率還是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的爭執。可見這些問題在稅收上同樣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因此,在這里作一個簡單的提示。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其征稅范圍包括郵政、電信。
企業的財務人員在具體的會計核算過程中,應該根據有關政策的界定,搞好企業的稅收核算,其中主要應注意以下幾種具體業務的政策劃分:
一是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而生產集郵商品則繳納增值稅;
二是郵政部門發行報刊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則繳納增值稅;
三是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
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繳納增值稅。
四是對郵政部門辦理的郵政儲蓄業務,應依其實際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按“郵電通信業”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的主要操作方略
(一)對金融業的一些政策概念的辨別
在我國,正在大力推行金融機構商業化,稅收機關對銀行的管理力度也不斷增強,因此做好銀行業務的稅收策劃工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而銀行所涉及業務的政策性也非常強,我們在日常會計核算中應重視有關業務的正確劃分。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貨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一般貸款,轉貸外匯業務。因此,不論金融機構(包括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典當業的抵押金貸款行為,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一般貸款業務納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與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納稅的“融資租賃”,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可按融資租賃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金融商品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是指除商品期貨、員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的所有權行為;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
(二)在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對金融保險業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方法
一是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是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是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四是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擔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五是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如果以外匯結算人民幣的,其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方法
其一,金融保險業(中國銀行除外)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的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營業額并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其二,中國銀行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由于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元三種貨幣的牌價,對其余外幣未公布牌價,因此,應先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根據以上計算出的折合率算出人民幣金額,中國銀行轄內各分行在計算當季季末營業額時,應以上季度的營業額加上當季發生的營業額,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當季季末各貨幣折合人民幣應納稅營業額減去上季季末已納稅營業額的凈增額,作為當季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基數。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時間,各分行統一以當季季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三種貨幣的中間價以及上述套算其他外幣的匯價折合營業額。
(四)對金融業的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
一是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納稅。
二是金融企業從事外匯調劑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納稅。
三是金融機構以資金入股形式對外進行投資,若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并共擔風險的,不繳納營業稅;若不承擔風險的,則應視為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納稅。
四是金融企業購進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和企業債券等)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但對其在未到期限內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則應納稅。
五是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并入營業額中計算營業稅。
六是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并入營業額中納稅。
七是金融企業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時取得的郵電費收入,若在賬務處理上直接沖減相關“費用”等科目,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仍應將這部分收入并入營業額一并納稅。
(五)下列業務可以不納稅或暫不納稅
其一,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不繳納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繳納營業稅。
其二,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不繳納營業稅。
其三,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其四,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其五,貨物期貨轉讓,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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