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實施養殖用海優惠政策的思考
二、落實養殖用海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及相關措施
1.理順管理體制,減輕漁民負擔。針對海洋多頭管理問題,東臺市委、市政府于2001年將海洋、漁業、灘涂等部門進行合并,成立東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下設海監漁政執法大隊,對海洋實施統一管理,扎口收費。從根本上消除了政出多門、重復收費的矛盾,漁業養殖用海由原來的多項收費,統一為海域使用金一項,極大地減輕了養殖漁民的用海負擔。
2.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優惠政策。江蘇省財政廳和海洋與漁業局2003年下發了《江蘇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專業漁民養殖用海,按每戶不高于5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但由于《暫行辦法》對專業漁民界定條件過于苛刻,減免政策難以落實到位。依據《暫行辦法》對專業漁民的界定,在沿海漁民中真正符合條件的為數極少,為了真正落實漁民養殖用海的優惠政策,取信于民,東臺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人員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省市提出漁民養殖用海減半征收海域使用金(每年每畝5元)和確權面積實行8.5折計算的建議,得到上級的認可。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3年多的養殖用海管理實踐中,該局始終堅持把這兩項優惠政策落實到廣大的用海漁民,同時強調,在養殖用海的管理上,鄉(鎮)、村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以切實減輕用海漁民的負擔。僅2005年東臺享受優惠政策漁民養殖用海165宗,實際使用面積 3.81萬公頃、按8.5折實際繳納海域使用金面積3.24萬公頃。
3.實行政策傾斜,優先保障漁民養殖用海需求。自國家實施控制捕撈強度政策以來,東臺市海洋與漁業局針對漁民面臨轉產轉業的實際,按照相關法規和指導性文件,調研起草并提請東臺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海洋灘涂開發與管理的意見》、《關于2004年度海域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沿海專業漁村漁民養殖用海面積優先安排,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區別于非漁民養殖用海,實現減半征收,確保國家關于漁民養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具體辦法出臺之前的漁區穩定。近年來,東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一直把沿海漁民養殖用海放在首要位置優先考慮安排。在具體操作上,把養殖用海確權的主體定位于沿海各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沿海各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領證、安排所屬漁民集中成片經營,既保障了漁民的用海需求,又擴大了規模、降低了風險、提高了效益。
在面積的安排上,尊重歷史用海習慣,注重減船轉產漁民養殖用海實際需求,全市每年平均4.425萬公頃的確權面積中,有近3.4萬公頃是確權給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由村民、漁民承包使用的。
三、落實養殖用海優惠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及體會
落實漁民養殖用海優惠政策,對養殖海域實施有效管理,穩定了海域使用秩序,解決了海域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促進了海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推進了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進程。落實養殖用海優惠政策以來,東臺沿海漁民依法用海、有償用海的意識逐年提高,在海區持證有償用海已漸成風氣,養殖用海管理一年比一年順利。2002年,確權發證169宗海域,面積近4.7萬公頃,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337.8萬元。2003年,共年審《海域使用權證書》165 宗,面積4.1萬公頃,征收海域使用金332萬元。2004年,年審確權發證210宗,面積4.5萬公頃,征收海域使用金340.7萬元。今年至5月份,已年審《海域使用權證書》
231宗,面積4.4萬公頃,征收海域使用金383萬元,漁業用海秩序穩定。養殖用海面積由原來的 2.7萬公頃增加到現在的5.4萬公頃(含未確權涉界海域),養殖類型由原來的單一護養發展到現在的圍塘、筏式、底播等多元化養殖,養殖品種由原來的單一貝類發展到現在的魚、蝦、蟹、貝、藻類等多品種并舉,形成了青蛤、泥螺、四角蛤等五個萬畝精養基地以及萬畝條斑紫菜生態養殖區。參養漁民通過“耕灘牧貝、移苗增殖、圍網護養年人均養殖純收入由原來的幾百元增加到現在的3000元左右。
經過幾年來漁民養殖用海的使用管理實踐,我們深切體會到:對漁民養殖用海實行政策傾斜、給予適當優惠,有利于保護資源,有利于漁區穩定。如何把優惠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筆者認為,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抓好漁民養殖用海優惠政策的落實。對漁民養殖用海實行政策傾斜、給予適當優惠有利于保護資源,事關減輕漁民負擔、增加漁民收入,事關保持漁區穩定,是沿海漁區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舉措。作為基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思想上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樹立執政為民的意識,從實踐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確處理管理部門與用海人的關系,部門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關系,做到讓利于民;在方法上要實事求是,多走群眾路線、多搞調查研究,使各項優惠政策和措施合乎實際,易為群眾接受,讓廣大漁民得到更大實惠。
二、對漁民養殖用海實行政策傾斜、給予適當優惠關鍵在于掌握一個“度”。國家對漁民養殖用海實行政策優惠,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轉產漁民這一特殊弱勢群體的關懷,其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后進、保護落后,而是要通過在一定時期內給予轉產漁民一定的扶持,使其在退捕轉養這一過程中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優惠過度損害國家利益,也不利于海水養殖業的長遠發展;反之則起不到應有的扶持作用,專業漁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漁區社會穩定。必須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一切相關因素,才能科學把握優惠的幅度。
三、對漁民養殖用海實行政策傾斜、給予適當優惠的同時,必須加強服務、加強指導。監督指導各漁業村和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已確權海域承包給所屬村民從事養殖生產。要大力引導廣大漁民更新用海觀念、轉換經營方式,開展聯戶養殖、參股養殖,擴大養殖規模、優化生產要素配置,調整養殖結構、創新養殖模式,實行科學養殖,增產、增收、增效,這樣才能致富漁民、穩定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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