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營業稅(8)
3.福利企業服務收入
(1)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②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④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分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2)具體的優惠政策:
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國稅發[1994]155號
4.隨軍家屬就業服務收入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財稅字[2000]84號
5.軍隊內部服務收入
軍隊系統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財稅字[1994]11號
6.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1)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以下簡稱世行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所列明的項目。
(3)世行項目單位在招標后應及時向世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本項目的具體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體承包金額(附承包合同的復印件)
③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稅務局審查確認后,辦理有關免稅事宜,并為承包商出具承包該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免征營業稅的證明。
(4)世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核定世行項目單位建筑業營業稅免稅額時,應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實際批復的該項目總投資額進行核定,不得擴大免稅范圍和免稅額。
(5)項目服務收入,是指世行項目投產后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對世行項目實施前原設計能力所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新增服務收入的具體核定辦法,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1)同時廢止。
附件: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和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7號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此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
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財稅字[1999]273號
8.機關服務中心取得的收入
對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地方省級政府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財稅字[1999]43號
9.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收入
對衛星發射單位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星發射單位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業務免征營業稅、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財稅字[1997]101號
(1)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②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④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分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2)具體的優惠政策:
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國稅發[1994]155號
4.隨軍家屬就業服務收入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財稅字[2000]84號
5.軍隊內部服務收入
軍隊系統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財稅字[1994]11號
6.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1)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以下簡稱世行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所列明的項目。
(3)世行項目單位在招標后應及時向世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本項目的具體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體承包金額(附承包合同的復印件)
③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稅務局審查確認后,辦理有關免稅事宜,并為承包商出具承包該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免征營業稅的證明。
(4)世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核定世行項目單位建筑業營業稅免稅額時,應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實際批復的該項目總投資額進行核定,不得擴大免稅范圍和免稅額。
(5)項目服務收入,是指世行項目投產后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對世行項目實施前原設計能力所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新增服務收入的具體核定辦法,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1)同時廢止。
附件: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和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7號
7.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此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
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財稅字[1999]273號
8.機關服務中心取得的收入
對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地方省級政府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財稅字[1999]43號
9.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收入
對衛星發射單位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星發射單位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業務免征營業稅、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財稅字[1997]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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