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業——流轉稅優惠政策(三)
11.出口軍品免稅
出口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2.特定出版物稅收返還
對下列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
(2)各級政府的機關報、刊;
(3)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刊;
(4)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刊;
(5)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
13.監獄勞教企業先征后返
監獄、勞教企業,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6號)
14.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
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
15.物資援助出口免稅
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出口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2.特定出版物稅收返還
對下列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
(2)各級政府的機關報、刊;
(3)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刊;
(4)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刊;
(5)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
13.監獄勞教企業先征后返
監獄、勞教企業,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6號)
14.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
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
15.物資援助出口免稅
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