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企業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補償涉及哪些稅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時會因為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那么該業務會涉及哪些稅收呢,我們來梳理一下。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業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的補償免征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第四款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補償符合條件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第八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搬遷所得。企業按規定進行搬遷核算及報送搬遷相關材料的,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符合規定的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遷的相關規定,應當在收到補償的當年計入應納稅收入。
四、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