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選編(一)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凡進入東湖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兩年以后,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7.5%稅率征收所得稅,五年以后適用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3、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所得稅有關政策。
5、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在200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6、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收所得稅。
7、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暫免征所得稅。
8、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規定,企業以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開發項目和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個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9、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52號文規定,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審批,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凡進入東湖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兩年以后,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7.5%稅率征收所得稅,五年以后適用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3、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適用軟件產業所得稅有關政策。
5、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在200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6、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收所得稅。
7、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暫免征所得稅。
8、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規定,企業以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開發項目和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個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9、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52號文規定,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審批,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73號文規定,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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