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操作
一、耕地占用稅概述
(一)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占用耕地的行為,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包括苗圍、花圃、茶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漁塘和其他農業用地,也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等。占用前3年內曾經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視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如已經用于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進行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到財政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納稅收據發放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劃撥用地。按照規定,耕地占用稅實行同級批地、同級征收辦法,即由哪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地,就由哪級財政機關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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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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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擁有量,確定每平方米應征的稅額標準。具體規定為:
1.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務院統一確定的計稅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方的適用稅額。經濟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率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50%。
為協調政策,避免毗鄰的省、區、直轄市征收稅額相差懸殊,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對各省、區、直轄市又規定了地區平均稅額。各省、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平均稅額規定所屬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征稅標準表
地 區 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廣東、江蘇 6
湖北、湖南、遼寧 5
河北、山東、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廣西、陜西、貴州、云南 4
山西、黑龍江、吉林 3.50
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 2.50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二、優惠稅率
按照規定,對于公路建設用地,規定的平均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稅。平均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稅。
三、減免稅
按照現行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稅規定主要包括: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規定,軍事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相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而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2.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鐵路線路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鐵路線路用地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企業單位修建鐵路專用線,所占耕地為企業所用,應照章納稅。
3.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民用機場的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4.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炸藥庫用地,即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等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5.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學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以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學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以及各級黨、團校占地不在免稅之列。
6.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幼兒園、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7.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但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8.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免稅。
9.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但超過原宅基地的部分則不予免稅。
10.按照《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則不予免稅。
11.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2.按照財稅字[2000]025號文件規定,對于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在2002年底前,免征耕地占用稅。
13,按照國稅函[1999]142號文件規定,對于公路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耕地時間不超過一年且能恢復耕種的,免征耕地占用稅。但占用時間超過一年,或占用時間雖然不超過一年但無法恢復耕種的,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屬于非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按照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國家對某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困難戶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稅,也給予一定的減稅或者免稅照顧,主要有:
?。?)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村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的住宅應繳的耕地占用稅減半征收,但必須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2)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廠,可以按照殘疾人員占工廠人員的比例,享受一定的減稅優惠。
?。?)公路、橋梁建設用地,按低限額征稅。這個限額標準由財政部根據各省區人均耕地占有量、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本著解決各地執行低限額標準不一,過于懸殊的矛盾,確定各地公路、橋梁適用的平均稅額。對于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以及鄉村簡易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市、區財政廳(局)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可給予減免。
(5)不是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但是確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可以按照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
?。?)單位和個人經過批準臨時占地超過1年的,按照規定稅額減半征稅;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照規定稅額征稅。
按照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減稅免稅審批權限為: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區行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在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在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
按照《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按規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占用耕地開發房地產等也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一)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占用耕地的行為,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包括苗圍、花圃、茶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漁塘和其他農業用地,也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等。占用前3年內曾經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視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如已經用于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進行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到財政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納稅收據發放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劃撥用地。按照規定,耕地占用稅實行同級批地、同級征收辦法,即由哪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地,就由哪級財政機關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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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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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幅度定額稅率,以縣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擁有量,確定每平方米應征的稅額標準。具體規定為:
1.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國務院統一確定的計稅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方的適用稅額。經濟林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率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50%。
為協調政策,避免毗鄰的省、區、直轄市征收稅額相差懸殊,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部對各省、區、直轄市又規定了地區平均稅額。各省、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平均稅額規定所屬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征稅標準表
地 區 適用稅額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廣東、江蘇 6
湖北、湖南、遼寧 5
河北、山東、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廣西、陜西、貴州、云南 4
山西、黑龍江、吉林 3.50
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 2.50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實行一次性征收。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二、優惠稅率
按照規定,對于公路建設用地,規定的平均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稅。平均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稅。
三、減免稅
按照現行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稅規定主要包括: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規定,軍事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相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而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2.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鐵路線路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鐵路線路用地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企業單位修建鐵路專用線,所占耕地為企業所用,應照章納稅。
3.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民用機場的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4.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炸藥庫用地,即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等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5.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學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以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學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以及各級黨、團校占地不在免稅之列。
6.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幼兒園、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7.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但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8.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免稅。
9.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但超過原宅基地的部分則不予免稅。
10.按照《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則不予免稅。
11.農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2.按照財稅字[2000]025號文件規定,對于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在2002年底前,免征耕地占用稅。
13,按照國稅函[1999]142號文件規定,對于公路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耕地時間不超過一年且能恢復耕種的,免征耕地占用稅。但占用時間超過一年,或占用時間雖然不超過一年但無法恢復耕種的,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屬于非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按照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國家對某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困難戶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稅,也給予一定的減稅或者免稅照顧,主要有:
?。?)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村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的住宅應繳的耕地占用稅減半征收,但必須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2)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廠,可以按照殘疾人員占工廠人員的比例,享受一定的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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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是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但是確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可以按照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
?。?)單位和個人經過批準臨時占地超過1年的,按照規定稅額減半征稅;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照規定稅額征稅。
按照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減稅免稅審批權限為: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區行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在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在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
按照《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按規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占用耕地開發房地產等也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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