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稅收優惠
1、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略),對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名單范圍內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照實現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暫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4]062號)
2、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征收率由6%調減為4%: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國稅發[1998]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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