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偷逃增值稅案
某藥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3月,稅務稽查局對該廠1994年度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在1994年8月份曾遭受水災,損失了一批原材料,該企業所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620332
貸:原材料 620332
而企業購進原材料時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 62033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5456
貸:銀行存款 725788
(二)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第5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非正常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企業遭受水災所損壞的這批原材料的進項稅額應從進項稅額中轉出,不得抵扣銷項稅額。該藥廠應轉而未轉出進項稅額,多抵扣了銷項稅額,少納稅款10545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市稽查分局確定該企業行為屬于偷稅,經研究,除限期補繳所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以2倍的罰款。決定中告之企業復議權和訴訟權,企業表示服從處理決定,不申請復議。
(三)賬務調整
1.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05456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5456
2.上繳稅款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105456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210912
貸:銀行存款 31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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