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廠也有稅要繳
基本案情:濱州市某殯葬火化廠坐落于濱州市濱北鎮,是濱州市民政局下設的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主要從事尸體的運輸和火化業務,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一個偶然的機會,市區國稅局的稅源監控人員了解到,殯葬火化廠不但承擔尸體的運輸和火化業務,同時也對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殯葬用品,且銷售收入很大。
此信息引起了稽查局的注意。殯葬火化廠是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對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殯葬用品,是否應納稅?
市區國稅局就有關稅收政策,及時向市局請示,在得到明確的答復后,市區國稅局稽查局向殯葬火化廠派出檢查組,對其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從賬面檢查發現,2002年殯葬火化廠對外出售自制的骨灰盒及殯葬用品,銷售收入為125萬元。
處理決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殯葬火化廠出售自制的殯葬用品,應征增值稅,適用6%的征收率,2002年應納增值稅7萬余元。同時按稅法規定,對其以往年度所偷稅款進行了追征,加收滯納金,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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