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文書不等于抗稅越權
10月15日,主管地稅分局向王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王某1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王某以退役士兵就業享受稅收優惠為由,不予理睬。
11月8日,稅務人員找到王某,向其下達了《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以及《限期納稅通知書》,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納稅。王某拒絕簽字,并將通知書當場撕毀。
11月11日,稅務人員在公路上將王某的車輛攔停。王某趁稅務人員向分局報告的空隙駕車逃逸。稅務人員以王某撕毀文書并逃逸,構成抗稅,且情節嚴重為由,將王某的中巴車扣押。王某不服,向縣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縣地稅局經過復議,認為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違法,責令解除扣押王某車輛的強制措施;對王某的稅收違法行為,由主管地稅分局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法理評析:1.征稅機關(人員)對政策理解有誤
從本案看,王某的行為不屬于抗稅?!抖愂照鞴芊ā返诹邨l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王某雖然當場撕毀稅務文書,后又駕車逃逸,但不屬于暴力、威脅范疇,其行為不屬于抗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規定:實施抗稅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02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2)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多次抗稅的;(4)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從王某的行為看,也不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
2.征稅機關(人員)的行為屬違規執法行為
一是上路檢查超越執法權限。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稅務人員不準以任何形式上路檢查?!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臈l規定稅務部門具有6種檢查權,其中交通運輸要地檢查權是指: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本案中稅務人員上路實施稅務檢查,并強行扣押車輛,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稅務執法權限。
二是未出示相關證件?!缎姓幜P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但稅務人員在檢查中忽視了這一環節。
三是執行強制扣押措施程序不到位。王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人員應報經縣地稅局局長批準,方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四是扣押車輛欠妥當?!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本案中,稅務機關直接強制扣押車輛,顯然欠妥。
3.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一是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該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王某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如仍不繳納,稅務機關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強制扣押措施,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經責令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該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王某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可按《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33號文規定,王某“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屬偷稅,可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三是逃避、拒絕納稅檢查。王某在稅務檢查中撕毀文書,駕車逃逸,屬于拒絕、逃避納稅檢查,且情節嚴重。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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