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大量報廢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問:由于生產工藝復雜,造成生產的產品大量報廢,這種情況稅務上如何處理? 企業有售后服務業務,售后服務所需的維修配件購買時進項稅額作了抵扣,并作為原材料庫存管理,維修時使用這些配件是否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用于廣告宣傳的宣傳彩頁等印刷品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六)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當月生產的產品累計報廢數量較多,造成當月耗用材料的損失超過了合理損耗的,企業應在當月將這部分損失材料的進項稅額轉出。國稅函[2000]579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2)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的,商品的銷售收入中已包含售后服務的收入,因此,企業發生售后服務,所耗用的維修配件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作進項稅轉出。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因此,上述企業用于廣告宣傳的宣傳彩頁等印刷品所發生的支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的這項廣告宣傳是為取得增值稅應稅收入而作的宣傳,則所購印刷品不屬于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如果廣告宣傳是為企業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而作的宣傳,則所購印刷品屬于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