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代理進出口業務企業業務招待費
代理進出口業務的代購代銷收入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列支業務招待費,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
依據:財稅字[1995]56號、京國稅二[1995]260號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代理進出口業務企業的代購代銷業務手續費收入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56號)的規定在不超過2%的比例內扣除業務招待費,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依據:京國稅發[2001]124號
依據:財稅字[1995]56號、京國稅二[1995]260號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代理進出口業務企業的代購代銷業務手續費收入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進出口業務代購代銷收入列支業務招待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56號)的規定在不超過2%的比例內扣除業務招待費,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依據:京國稅發[200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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