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依據:國稅發[2000]84號、京國稅[2000]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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