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住房周轉金
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依據:財稅字[1995]81號、京國稅[1995]178號
企業支付的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給職工個人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均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企業住房周轉金不足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函[1999]486號、京國稅所[1999]405號
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依據:財稅字[1995]81號、京國稅[1995]178號
企業支付的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給職工個人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均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企業住房周轉金不足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稅函[1999]486號、京國稅所[1999]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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