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檢查后的帳務調整
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檢查后,納稅人除了必須按照檢查處理決定書補交所得稅稅款之外,還必須對檢查中發現的有關記賬錯誤進行更正和調整,以防止出現明補暗退、前補后退或明退暗補、前退后補等問題。
一般而言,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檢查大多是跨年度進行的。在某些專項檢查中,稅務機關也可能對納稅人本年度的所得稅計繳情況進行檢查。也就是說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檢查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本年度預繳所得稅的檢查;二是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檢查。因此,企業所得稅檢查后的帳務處理也因兩種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及處罰決定補文本年度所得稅后的賬務處理與企業正常的會計核算并無什么大的區別,仍然可按正常的會計業務進行核算。因而,這里只討論跨年度補交所得稅后的賬務調整。
[例1]:2001年7月,稅務稽查機關對某企業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企業2000年多計提折舊25000元,多計提壞賬準備37000元,12月4日購入電腦36500元全部計入管理費。三項合計,企業少申報計稅所得98500元,少繳納所得稅32505元。稅務機關除補稅外,并處以少交稅款50%的罰款計16252.50元。企業當即將稅款與罰款一并繳納入庫。企業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調整有關賬戶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有關賬戶,其分錄為:
借:累計折舊 25000
壞賬準備 37000
固定資產 36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8500
2、計提應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2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2505
3、結轉調整后的利潤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599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5995
4、繳納稅款及罰款
稅收罰款業務發生于2001年,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企業只能確認為2001年會計業務,應作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16252.5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2505
貸:銀行存款 48757.5
分析這一例題,我們會發現企業補交所得稅的原因是企業未將某些會計事項與計稅利潤間的時間性差異因素進行調整。對于因時間性差異因素引起的企業所得稅補交業務。企業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帳務處理。
[例2]:2001年11月,稅務稽查機關在對某企業2001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1年在稅前多列支業務招待費74500元,計稅工資超標列支23500元,三項工資附加費多列支11500元,同時在稅前列支行政性罰款24000元。而企業按自結會計利潤申報納稅,少申報計稅所得133500元,少交納所得稅44055元。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外,并處以少交稅款20%的罰款計8811元。
該案例中,納稅人是未將永久性差異事項進行納稅調整而造成所得稅稅款的少交與補交,如果仍然采用上述方法進行核算將無法進行,因為在調增上年利潤時,找不到任何一個會計科目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相對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企業無須按正常的方法調增確認上年的利潤,而只須在會計報告中加注說明即可。當然對于計提所得稅和繳納所得稅罰款的業務仍然與上例中的核算相同。
1、計提應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40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55
2、繳納稅款及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8811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55
貸:銀行存款 52866
3、結轉上年損益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405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4055
一般而言,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檢查大多是跨年度進行的。在某些專項檢查中,稅務機關也可能對納稅人本年度的所得稅計繳情況進行檢查。也就是說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檢查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本年度預繳所得稅的檢查;二是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檢查。因此,企業所得稅檢查后的帳務處理也因兩種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及處罰決定補文本年度所得稅后的賬務處理與企業正常的會計核算并無什么大的區別,仍然可按正常的會計業務進行核算。因而,這里只討論跨年度補交所得稅后的賬務調整。
[例1]:2001年7月,稅務稽查機關對某企業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企業2000年多計提折舊25000元,多計提壞賬準備37000元,12月4日購入電腦36500元全部計入管理費。三項合計,企業少申報計稅所得98500元,少繳納所得稅32505元。稅務機關除補稅外,并處以少交稅款50%的罰款計16252.50元。企業當即將稅款與罰款一并繳納入庫。企業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調整有關賬戶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有關賬戶,其分錄為:
借:累計折舊 25000
壞賬準備 37000
固定資產 36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8500
2、計提應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2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2505
3、結轉調整后的利潤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599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5995
4、繳納稅款及罰款
稅收罰款業務發生于2001年,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企業只能確認為2001年會計業務,應作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16252.5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2505
貸:銀行存款 48757.5
分析這一例題,我們會發現企業補交所得稅的原因是企業未將某些會計事項與計稅利潤間的時間性差異因素進行調整。對于因時間性差異因素引起的企業所得稅補交業務。企業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帳務處理。
[例2]:2001年11月,稅務稽查機關在對某企業2001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1年在稅前多列支業務招待費74500元,計稅工資超標列支23500元,三項工資附加費多列支11500元,同時在稅前列支行政性罰款24000元。而企業按自結會計利潤申報納稅,少申報計稅所得133500元,少交納所得稅44055元。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外,并處以少交稅款20%的罰款計8811元。
該案例中,納稅人是未將永久性差異事項進行納稅調整而造成所得稅稅款的少交與補交,如果仍然采用上述方法進行核算將無法進行,因為在調增上年利潤時,找不到任何一個會計科目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相對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企業無須按正常的方法調增確認上年的利潤,而只須在會計報告中加注說明即可。當然對于計提所得稅和繳納所得稅罰款的業務仍然與上例中的核算相同。
1、計提應補交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40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55
2、繳納稅款及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8811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55
貸:銀行存款 52866
3、結轉上年損益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405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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