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0萬元損失為何不能稅前扣除
某房地產公司,1999年公司借給綠園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用于房地產開發,期限2年。2001年11月綠園房地產公司因經營不善宣告破產,10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今年1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請求把這100萬元貸款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而主管稅務機關以這筆貸款未通過金融保險企業貸出為由,不予批準。請問,稅務機關這樣做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該單位沒有直接從事信貸業務的資格,因此,稅務機關不允許該單位稅前扣除這100萬元的貸款損失是正確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該單位沒有直接從事信貸業務的資格,因此,稅務機關不允許該單位稅前扣除這100萬元的貸款損失是正確的。
下一篇:關聯企業如何進行稅收調整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