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企業、期貨經紀公司的納稅問題
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國稅發[2005]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撥、統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所屬營業部,應以期貨經紀公司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期貨經紀公司應在公司總部所在地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104號)
上一篇: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的問題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