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資產減值如何申報損失?
問: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資產減值,如何申報損失?需要報哪些資料?如果是2004年國家組織的清產核資清理出以前年度的損失當時國家沒有明確,現在如何處理?對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損失目前國家有何政策?
答: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資產損失需要經稅務機關的審批。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各項資產因評估確認的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統一組織的企業清產核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損失;
?。ǘ┢髽I按規定應納稅的各種類型改組中發生的評估損失;
?。ㄈ┢髽I免稅改組業務,對各類資產評估凈增值或損失已進行納稅調整的。
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依據下列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
?。ㄒ唬﹪医y一組織清產核資的文件(不包括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經?;?、制度化資產清查);
?。ǘ┲薪闄C構資產評估資料;
?。ㄈ┱块T資產評估確認文書;
(四)應稅改組業務已納稅證明資料;
?。ㄎ澹┟舛惛慕M業務涉及資產評估增值或損失已納稅調整證明資料?!?/p>
對于損失扣除時間在《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中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應調整該財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于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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