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可否做稅前扣除
問:某公司與今年1月份違紀的3名工人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有關部門規定將應一次性付給的經濟補償(6萬元),增加了1倍(12萬元)補償給了這3名工人,這12萬元該公司全部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請問是否正確?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此可見,該企業將高出勞動部頒發的規定1倍的補償金做稅前扣除是不正確的,該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6萬元。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此可見,該企業將高出勞動部頒發的規定1倍的補償金做稅前扣除是不正確的,該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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