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領用自銷商品是否應交納增值稅
問:我商場經銷包括辦公用品、煙酒、服裝、書籍等商品,每月從銷貨柜臺領取辦公用品自用,而且經常領取香煙用于招待客戶,領取其他商品用于贈送他人。請問在領用自銷商品時應否做銷售處理,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提銷項稅?
答:這個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辦公用品用于內部經營使用的,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生產經營,商場應在領用時辦理內部領用手續,不得開具發票,也不用計提銷項稅金;
(二)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香煙用于招待客戶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商場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同時不應開具發票;
(三)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其他商品用于贈送他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企業應計提銷項稅金,同時允許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規依據: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
答:這個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辦公用品用于內部經營使用的,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生產經營,商場應在領用時辦理內部領用手續,不得開具發票,也不用計提銷項稅金;
(二)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香煙用于招待客戶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行為屬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商場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同時不應開具發票;
(三)對于商場從銷貨柜臺領取其他商品用于贈送他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企業應計提銷項稅金,同時允許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規依據: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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