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和辦理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讓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列的三項中,包括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現已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請問,應如何申請和辦理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所需申請資料包括哪些?
答: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成立日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情況、申請事項的詳細理由、依據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企業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財務會計報告;
6.驗資報告(當期[年]申請驗資的附送原件,下同);
7.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
8.企業合同、章程及批準文件;
9.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答: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的成立日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情況、申請事項的詳細理由、依據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企業當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財務會計報告;
6.驗資報告(當期[年]申請驗資的附送原件,下同);
7.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
8.企業合同、章程及批準文件;
9.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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