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應該繳納哪些稅?
1、營業稅、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4號)規定: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征收;
對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繳納的營業稅仍應按5%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按12%的稅率征收。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按所繳納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繳納城市維護建涉稅和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
按房屋租賃合同上所載金額的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5、稅收征管
出租房屋的個人應該及時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進行申報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并由稅務局代開有關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141號)規定,如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6、起征點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六條關于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對于上述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每月租金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問題,適用于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關于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74號)規定: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征收;
對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繳納的營業稅仍應按5%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按12%的稅率征收。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按所繳納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繳納城市維護建涉稅和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
按房屋租賃合同上所載金額的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5、稅收征管
出租房屋的個人應該及時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進行申報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并由稅務局代開有關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141號)規定,如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稅務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6、起征點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六條關于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對于上述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每月租金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問題,適用于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關于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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