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出口業務的外企如何開增值稅票
問: 請問:新辦出口業務的外資企業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及賬務處理?出口企業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壞賬準備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業出口銷售貨物應按規定領購并開具出口商品發票,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國稅發[1993]150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企業出口貨物時,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科目。
從事出口銷售的企業應按下列文件的規定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第一條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帳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 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備案登記撤并、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
關于壞賬準備的稅前扣除比例問題,稅法只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資企業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百分之三的壞帳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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