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鐵路運費發票抵扣的相關問題
問: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化工貿易公司,向甲公司購進貨物,但必須通過乙公司才能拿到車皮計劃,貨物到達后存放在乙儲運公司的倉庫內,由我們公司經銷。鐵路運費由甲方先替我們墊付,但拿到手的鐵路運費發票上,托運人是甲公司,收貨人變成了乙公司,這樣的發票我們公司能入帳抵扣嗎?若不能入帳抵扣,我們公司該作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產除外)通過鐵路運輸,并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這一規定,你公司如果能取得托運人欄或備注欄注有你公司名稱的(手寫無效)鐵路運輸發票,則可以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如果沒有注明你公司名稱,則相關支出不能作為你公司的運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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