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次創業”的下崗者免收工本費的解讀
事例:2006年9月19日,一位下崗職工王女士到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辦理稅務登記。她向稅務人員提供了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業主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明及復印件一份、《房屋土地車船情況表》和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登記窗口人員認真審核了整套資料后,當即為該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并免收了稅務登記工本費25元。
政策解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233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經國務院同意,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具體為: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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