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創投公司獲優惠:70%投資可抵應納稅所得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0〕120號)等規定執行。
370號文件明確的目錄涉及電子信息、現代交通、航空航天、先進制造、生物醫藥和醫療器械、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境保護、地球空間與海洋、核應用技術、農業共11個領域。324號文件劃定高新技術范圍為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應用技術、先進制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科技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范圍制定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范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是:
1.從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4.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5.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杖氳淖芎陀φ急酒笠檔蹦曜蓯杖氳?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6.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風險提示: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是股權投資,《通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企業不僅要了解最新出臺的稅收優惠內容,還應熟悉118號文件,該文件對企業股權投資所得、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都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企業也應認真研究。
具體如下:
1.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2.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數額較大,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4.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5.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資產置換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