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合伙人慎重選擇20%的個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四部門聯合發布的財稅〔2019〕8號文件,不但明確了合伙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其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經營所得(即5%-35%的個稅稅率)繳納個稅,而且對于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含創投基金)規定,其個人合伙人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看完上述規定,是否為了適用20%稅率會毫不優惠的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呢?如果您這樣想,建議您慎重考慮,雖然對于創業投資合伙人來說,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個稅的稅率很容易達到35%的最高檔個稅稅率,但選擇適用20%的稅率不一定是個稅稅負最低的。理由如下:
一、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適用20%的個稅稅率的不利因素
1.不同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減,只能是單一投資基金的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可以相互抵減。
2.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3.單一投資基金的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4.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符合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的個稅稅率的有利因素
1.不同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減。
不同投資項目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2.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符合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不但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且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3.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
但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選擇哪種核算方式,適用哪種稅率,創業投資合伙人應從整體權衡考慮,不要盲目選擇適用20%的個稅稅率。如投資基金和投資項目比較多,且預計未來不同投資項目有的有投資收益,有的有投資損失,損失收益都不小,則適用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如預計未來不同投資項目有的有投資收益或多數項目有投資收益,有的有投資損失但損失金額小,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適用20%的個稅稅率。
注意: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基金管理規定的完成基金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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