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壞賬損失的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壞賬損失允許稅前扣除的政策得以延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明確,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納稅人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取消對企業提取壞賬準備金的行政審批。據此,納稅人可按照規定的比例自行提取壞賬準備。
綜上所述,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壞賬損失稅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壞賬損失扣除范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2.壞賬損失提取比例。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是指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
3.需要提供的資料。納稅人在申報壞賬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4.報批的時限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只能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須在壞賬損失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壞賬損失,逾期不得扣除。企業的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上一篇:融資有道,利息稅務處理也有“道”
下一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