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學派認為,制度是一種行為規則,它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按照這種界定,會計準則——約束企業會計信息生成過程的規范——也是一種制度。會計準則既然是經濟制度的一種,那么,對它的分析也可納入產權與制度分析的框架。會計準則國際化,實際上也是產權制度的選擇。科斯定理是產權與制度分析的精髓。本文擬從科斯定理切入,就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問題進行探討。
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解釋,根據他的兩篇論文《企業的性質》、《社會成本問題》及相關的一些表述,認為科斯定理是由相互聯系的三個定理,或者三個層次組成的。第一層次:假設交易費用為零,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安排和選擇都變得毫無意義。但科斯作為交易費用理論的發現者與創立者,是不會接受“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的。在其第二層次的闡述中認為,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的成本不同,從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影響,所以為了優化資源配置,產權制度的選擇是必要的。在第二層次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活動的成本,那么產權制度本身是否有成本呢?這又引發了第三層次的論述:由于制度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與改革等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對不同的制度,一種制度的不同設計,要不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要不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制度,同樣存在著選擇的必要。選擇的標準就是制度成本最低化。
究其實質,科斯定理是以交易成本的高低來判別制度的好壞。在現階段,當國際會計準則的目標是協調各國差異時,它是有意義的,其運行也將卓有成效。但試圖建立全球性統一的國際會計準則,勢必徒勞無功,這也可以從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的角度來認識。
第一,作為確認界定并協調產權關系的產權制度,它是由多項內容所組成的復合要素,并且,產權制度的轉變呈同步性、協調性的特征。既然會計準則是產權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變革、轉換必須與產權制度總體保持協調一致,不應“滯后”,也無法超前。
國際會計準則期望建立全球統一的會計準則,因此在產權制度的選擇上顯示了“極富遠見卓識”的超前性。他們不考慮各國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的稅法制度、不同的利益分配制度、不同的資本結構,不僅與產權制度同步、協調的發展要求不符,也有悖于作為獨立利益主體的企業的利益保護與擴張機制。
第二,即使各國遵守了國際會計準則,或者說,各國選擇了國際會計準則作為各自的產權制度,它們將面臨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之和無窮大的風險。這是因為,無論合理與否,各國已有的會計準則是與其相關的法規、制度協調一致的。在變革原有準則、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后,各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與其他法規、制度的協調問題,姑且不論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是否有權變動其他法規,即使它具有這項權力或對法規修改具有重要的影響力,這一修改本身的成本也極其昂貴,更何況修改對各國的政府與企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產業政策不可能一致這一差異會影響到企業的具體行為,或鼓勵,或抑制。強行一致往往是要求發展中國家執行發達國家的會計準則,很有可能會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盡管統一化的國際會計準則會帶來交易成本無窮大的可能后果,但必須承認,它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需要跨國融資的企業,執行國際會計準則將會增強其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降低其資本成本;在一些資本全球化、經濟業務國際化的地區,直接采用較為成熟的國際會計準則,有利于減少不同會計準則相互轉換的麻煩,降低交易成本。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認為:
第一,會計國際化是資本市場國際化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經濟與國際經濟交往會越來越頻繁,對國際經濟的依賴程度也逐步加強,因此,我國的會計準則應當朝國際化方向發展,以便于我國經濟更好地走向國際市場。
第二,會計是特定經濟環境的產物,不同的經濟環境決定了會計有它的特殊性,即所謂的會計國家化,強調會計的國際化,不應該放棄會計的國家化;同樣,在強調會計國家化的同時,也應該積極吸取國際化的思想。
第三,會計國際化的實際過程,不是愉快的過程,而是一種利益斗爭的過程。
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就會計準則國際化的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提出了若干建設性的建議。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會計方法及方法背后所體現的會計思想,在考慮我國經濟環境要求的前提下,吸收國際上得到普遍認可的思想,使得我國的準則在這些方面與其他各國保持一致。比如“基本會計準則”規定統一采用借貸記帳法;在財務報表的種類、結構、項目等的設計上,盡可能采用國際上被較多國家使用的格式;從保護、增強微觀經濟主體的利益出發,采用體現謹慎思想的各種會計方法。
第二,在借鑒、吸收以英、美為代表的會計思想的同時,也要關注歐洲大陸國家會計的特色,包括法國、德國、瑞典等。從法律體系來看,我國的現行法律更接近于大陸法系;在融資手段上,德國、法國的股票市場相對美國而言不太發達,在這些國家,企業更多地依賴銀行,這與我國企業的資本結構有相當的相似性。因此,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不應忽視了這一部分的“國際化”因素。
第三,對我國實務中尚未出現,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將會出現的經濟現象,其準則的制定,在考慮我國經濟環境具體特征的基礎上,采用國際上多數國家所應用的方法,也將有助于我國準則的國際化。
第四,準則的國際化,還體現在準則制定機構的組成上,可以借鑒多數國家的經驗,擴大我國現有準則制定機構,并吸收包括銀行、證券管理機構等部門的代表參加,增強準則制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而可以從實質上提高準則的權威性。
第五,在準則制定的程序上,也可以借鑒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充分程序”的做法,提高準則制定過程的公開性,并盡量多發動社會力量加以評價,從而使最終所制定的準則能更好地考慮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