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有新意 也有難點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頒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交易,而且今后還將對上市公司的年報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
“五項計提”由此產生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有關無形資產的規定相比,該準則最大的變化在于增添了無形資產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的規定。這一規定的提出意味著上市公司現行的“四項計提”的說法將由“五項計提”取代。
哪些上市公司將存在計提第五項減值準備的可能呢?準則規定:在“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這三種條件之一時,就需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個條件主要針對擁有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公司。但目前上市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普遍未予以充分的體現,因此該情形將可能更多地體現在創業板上市企業中。除此之外的商標權、特許權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只有在滿足后兩種條件時才可能計提無形資產減值。而后兩種條件發生的可能性是什么?去年,幾家上市公司購買商標權的行為都屬于關聯交易,其轉讓價值完全由評估機構或大股東確定。可以說,這類商標權的交易價值基本是“有價無市”。因此,每年末要以該商標的市價來判斷是否應該計提減值準備,有相當的難度。對于第三個條件所提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為當使用該商標產品的市場出現嚴重衰退,預期前景不容樂觀時,就有必要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這反映出企業商標品牌的價值與經營狀況息息相關。
再次明確攤銷年限準則再次強調并明確了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而攤銷年限的確定是關鍵。準則規定,應以法律年限和合同受益年限中的較短者為無形資產的最高攤銷年限;如果沒有合同和法律規定的應該以10年為限。雖然我國現行的《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到期后可以續注,并有一年的延長期,但不意味著攤銷年限也可以無限期延長下去。
公允價值的確認仍是難點投資者對萬家樂和粵宏遠等公司商標權轉讓價格的爭議,與該商標轉讓價值的確認依據不充分有關。雖然準則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入賬價值”,但實際支付的價款是否合理卻難以確定,尤其是涉及關聯交易。因此,無形資產轉讓中,公允價值的確認依舊是難點。
對癥下藥 規范交易
日前,財政部首次正式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這令人想起2000年中引起較大爭議的美爾雅、萬家樂、粵宏遠、廈華電子等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購買了或欲購買商標權的事件,而此次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將有助于解決其中的一些爭議。
該準則分六種情況較具體地對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作了說明,指導性很強。準則強調,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可能流入企業時,應采用穩健性原則。在確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時,準則提供了按照無形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價值的方法。這兩點為今后同類業務的操作指明了方向。然而,對于那些原來賬面上并未體現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如上述幾家上市公司已購買或將購買的商標權,未能給予特別明確的規定。
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規定更加明確。此前,雖然《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已作了規定,與該準則基本相同,但是有的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竟忽略了已頒布的規定。如粵宏遠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說:“目前國內對品牌的攤銷年限尚沒有明文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宏遠公司擬將‘宏遠’品牌的攤銷年限定為最長年限,如果按美國的最長攤銷年限40年計算,則每年的攤銷成本為1.650萬元,……”。然而根據新頒布的該準則規定,即使按最長的攤銷期限10年計算,粵宏遠每年僅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成本將高達6600萬元,高于公司1998、1999年的凈利潤4806萬元和925萬元。
準則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最終的交易價格。上述幾家公司在商標權交易中,最終交易價格與評估價值或多或少都存在差異。對于商標權的“高評低賣”,皆稱是考慮到交易雙方在品牌價值樹立過程中的貢獻程度。而“品牌的貢獻度”不易定量,如僅考慮雙方支出的費用,當然不全面;如考慮其他因素,需靠雙方協商,其間余地很大。因此,希望準則的制定部門能再給出指導性建議,提高商標權轉讓行為的透明度和公允性。
準則首次提出了對無形資產提取減值準備的要求,將促進企業提高對無形資產的重視程度,使其資產狀況更加真實。與其他投資一樣,無形資產的投資也存在風險,品牌也有貶值的可能。在我國無形資產交易市場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巨額的品牌交易很可能成為控股股東在商標權的價值接近最大值時,利用關聯交易獲取巨額利潤的一種方式,因此,該準則為杜絕類似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有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