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共有四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企業會計準則》只規定兩項不計提折舊。業內人士稱,此類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還有很多。
按照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共有四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只規定兩項不計提折舊。業內人士稱,此類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還有很多。
記者日前從財政部企業司獲悉,由于存在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諸多原因,財政部將對實施十多年來的企業財務制度進行改革,并已列入了2004年財政立法計劃調研項目,目前正在對外征求意見,以確定最終方案。
歷史由來
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體系是從1993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它以《企業財務通則》為統帥,以10大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為主體構成。《企業財務通則》是1992年11月30日發布的財政部部長令,屬于部門規章;10個分行業財務制度,在《立法法》實施以后,經過向國務院備案,也屬于部門規章的范疇。
在當時,企業財務制度符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與政府管理職能相適應,對規范社會各類企業財務關系,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建立財務評價指標,促進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改變企業財務制度散亂狀況,統一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二是改革資金管理模式,建立了資本金制度;三是改革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四是改革成本費用管理制度,有效抑制了企業利潤虛增現象;五是改革財務報告制度,建立了新的企業財務評價指標。
環境變化凸顯制度尷尬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財務制度實施11年來,我國宏觀經濟體制和企業微觀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企業財務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隨之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一是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革改變了“兩則兩制”并行的局面。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直接對企業從設立、運行、清算過程中的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而企業會計制度確定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兩者并不矛盾。但是隨著會計制度的不斷發展,會計制度覆蓋的領域不斷擴大,陸續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2000年財政部統一制訂的《企業會計制度》,基本吸納了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確認、計量的內容。“兩則兩制”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業財務制度作為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二是稅收制度的改革取代了企業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職能。在1994年稅制改革之前,企業財務制度對企業成本費用等進行確認,實際上行使了納稅扣除的職能。但是稅制改革改變了這種現狀,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熏“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 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使稅收制度從企業財務制度中得以分離出來。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納稅扣除事項作出了全面規定,將企業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功能徹底取代了。
三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凸顯了企業財務制度的內在缺陷。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制訂的,并沒有區分政府職能和所有者職能,這種制度設計顯然無法滿足“政企分開”的要求。隨著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的確立,在企業財務管理領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對政府職能和出資人職能予以明確劃分。
四是WTO對企業財務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入WTO后,財政管理企業的方式將發生重大變革,財政必須擺脫傳統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角色,進而向為全社會企業提供財政服務的政府公共職能部門轉型。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側重對企業實行直接的微觀管理,無法應對這種變化。
制度障礙增加企業額外成本
在企業實務中有哪些問題呢?該負責人舉例說,現行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存在差異,財務制度規定: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并且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問題上存在明顯差異。財務制度規定了四項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只規定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兩項不計提折舊。
又比如,目前不少企業反映納稅調整事項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多達100余項,給企業財會工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這位負責人指出,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企業在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上無所適從,也增加了企業額外的管理成本,因此必須通過制度改革,擺脫困境,消除不利的影響。
三種不同的聲音
企業財務制度如何改革?據了解,目前社會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聲音:
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財務制度應該廢止了。既然企業財務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經喪失,經濟領域的其他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取消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企業財務制度不會對政府管理及企業自身的運營帶來問題。企業財務制度在經歷輝煌之后,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可以徹底取消了。
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財務制度應該予以保留,但需要在充分研究傳統企業財務制度弊端的情況下,對其制訂主體、性質和內容進行重大調整。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要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管理制度。新的企業財務制度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發揮作用,是所有者財務的重要體現,是市場經濟環境中兩權分離的產物,是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規范,應該由國資委以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身份來制定,而不是由財政部來制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企業財務制度應當與時俱進,作為國家有關企業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進行徹底改革。目前不僅不能廢止企業財務制度,而且應當把企業財務制度作為國家有關企業的基本經濟制度有效組成部分進行徹底改革。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既不能翻版《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財務制度,也不能重復稅收管理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財政部應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重新對全社會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進行制度規范,保障企業在同一財務行為中,公平、合理地對待不同利益主體的權益,指導企業協調好企業內外財務關系。而且,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要尊重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自身的作用,要剛柔相濟,在某些方面應當具有強制性,彌補我國經濟法律法規之不足,但是在某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導性,充分發揮企業財務管理的創造性和靈活性。
企業財務制度改革將何去何從,我們共同拭目以待,但不論采用哪種方案,最終結果必將是更加適應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符合企業的實際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