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件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1992年6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同時廢止。2003年1至4月,我所在的事務所對接受委托的310家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了審計。本文擬介紹一下筆者在對審計報告的整理、匯總、分析中,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及應采取的措施所做的一些思考。
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產負債的清查工作絕大多數企業未曾進行。2001年底財政部發布的62號文件實際傳達到外商投資企業時已經是2002年初了,加上企業管理基礎工作及會計基礎工作相對薄弱,因此絕大多數企業基本上未能按照文件的要求進行資產負債的清查工作。少數企業也未進行規定的期末實物資產的盤查工作,據統計,由此而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企業至少有39家。
2.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多數企業沒有提取。被審計的310家企業中,提取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企業只有一家,成為鳳毛麟角。造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未提或少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多數未能稅前扣除,企業提取資產減值準備的積極性不高。二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過程環節多。某項資產是否減值,首先要確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值或可變現價值,然后才能加以比較判斷。而財務人員并非萬能,僅憑財務人員的知識構成,要求其確定各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值或可變現價值,實屬強人所難,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是專業人員,要求其確定某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值或可變現價值,也非易事。三是企業領導人及財會人員對會計制度的變更缺乏思想準備,加上《企業會計制度》也并非完善,一時難以付諸實施。
3.對部分會計科目的核算要求理解不深,在核算和列報時有錯誤。主要表現在:(1)“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年末未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結轉,繼續保留余額。由于資產負債表上已取消了該項目,因而有的企業將其反映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下。(2)原制度中的“開辦費”是作為一級科目來核算,而《企業會計制度》增設了“長期待攤費用”這個一級科目,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下的二級科目來核算。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性質和核算內容不夠明確。(3)“應付福利費”先用后轉,平時賬面出現紅字,個別企業年末仍以紅字列報。(4)工資少提多付,導致“應付工資”保持借差。(5)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的調整,多數不夠規范,較少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是直接增減未分配利潤。個別企業仍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在利潤表上加項反映。
4.忽視審計調賬。有的企業審計后對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調賬意見(在審計時已取得一致)不加理睬,導致第二年審計時,企業提供的年初數與注冊會計師上年審計報告中的年末數不一致。究其原因,一是企業對年報審計以取得審計報告為目的調整與否并不關切。二是有的財務人員對審計調賬的實務操作內涵不了解,不會調賬或調賬錯誤。這種情況日積月累,將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意見和建議
根據我國會計改革的基本思路,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及其他大中型企業,由于企業規模較大,管理較規范,基礎工作較好,財務人員素質和結構較合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利于改善企業形象,提升企業檔次,也有利于國際間的交往,便于國際接軌。金融保險企業、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其企業的性質和經營的業務與其他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能更準確地反映這些企業的業務性質和會計信息,也便于國際間的比較。其余的企業由于其規模較小,組織結構較簡單,加上人才比較缺乏,在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及管理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這些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有利于簡化其會計核算,確保其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不過,目前要求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規模的大小,一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事實上有些不切實際,更不利于企業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外商投資企業也應該根據其規模大小,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制度。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大中型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于《企業會計制度》構思嚴密,設計科學,且基本上已與國際接軌,是目前財政部倡導的企業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中不乏有一些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世界500強企業在華設立的合資或獨立企業,其經營規模都比較大,且帶來了這些知名大企業先進的管理理念及經營模式,并且集聚了大量的優秀人才。這些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利于推動中國內地企業在會計核算上與國際會計接軌的步伐,也有利于國際間的交往。
2.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小企業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就現階段而言,外商投資企業中有相當數量的小型企業,對照財政部等四部委小型企業的標準,據對本所審計的310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粗略統計,至少有192家屬于小型企業,約占被審外商投資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二左右。這些企業經營范圍狹小,管理水平不高,會計基礎工作較薄弱??梢院敛豢浯蟮卣f,不少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尚未達標。這些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先天不足,對照制度難免有這樣那樣的欠缺,從而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時,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大量增加。工商管理等部門因不太了解審計報告的類型而在企業工商年檢時不予通過,產生了不必要的麻煩。建議這類企業還是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