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收付業務的一般規定有:
1.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使用現金。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與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的往來結算,小額零星支付,可按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其余應當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2.庫存現金應當執行銀行批準的庫存限額,F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銀行,支付現金應從庫存限額中支付,不得從現金收入中坐支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行批準。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行審核。
3.現金收支業務要分開,機構內部要進行合理分工,出納和會計應當分開。庫存現金與現金日記帳要每日核對相符,嚴禁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