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反之,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反之,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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