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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施工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國稅函[1998]676號)的批復中規定: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的3個條件,也應認定為納稅義務人。按照上述規定,掛靠在建筑公司下的施工企業除應繳納營業稅外,無論是否設有獨立賬戶、是否有公章、財務章,均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承包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視同偷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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