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宏觀經濟政策的運行情況,必須以準確把握微觀經濟主體運行情況為基礎。目前我國正在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分析和判斷其政策效應時,必須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其中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信息尤為重要。因為此次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增發國債以加大基礎設施投資,而建筑安裝工作量一般占基礎設施投資額的60%以上,不僅如此,建筑施工企業還是政府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政策傳導機制的首要環節,其經濟效益、管理水平、內部收入分配、與供應商的關系等,都會直接影響投資乘數,影響投資效率和效果。但是,目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在會計信息披露及其質量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無論是從企業外部還是從內部角度看,都還不能滿足決策與控制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反映單項建筑合同損益的信息不充分
確定的會計核算對象不同,產生的核算結果也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往往同時簽訂多項合同,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虧損,將這些合同單位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會產生不同的損益。
從國際慣例看,由于建筑產品具有單件性、生產周期長等特點,為了正確核算各項合同的損益,防止人為地操縱利潤,加強合同管理,都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量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而且,企業要詳細披露與合同有關的信息。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規定的披露事項:1本期確認為收入的合同收入額;2在本期用于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3用于確定在建合同完工程度的方法;迄今發生的成本總額以及已確認的利潤(扣減已確認的損失);4已收取的預收款金額;5扣留的金額;6應從客戶收取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合同總金額;7應付給客戶并確認為一項負債的合同總金額;8任何或有利得、或有損失。
我國1998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借鑒了國際慣例,對建造合同核算對象和信息披露作了規范,但仍不夠具體,且僅限于上市公司執行。大多數企業仍執行《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對建筑合同核算對象無明確、統一規定,企業多按項目經理部、工程處(工區)等核算,按合同核算的意識較差。信息披露方面,無論是會計報表,還是財務情況說明書,都是面上的情況多,與合同有關的信息少。其結果一是會計信息有用性低,二是加大了監督成本,審計工作難度大,甚至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由于不易區分單項合同的損益,所以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企業管理者,都很難準確把握企業經營成果。一些企業存在大量潛虧,這些潛虧往往在分公司負責人、項目經理調離后,才暴露出來,導致企業損益隨人事更迭而非正常波動。
二、收入與成本的確認與披露不盡合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開工和完工日期通常分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配比,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總體來說,國際上有兩種常用的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前者是指建筑合同全部完工或實質上已完工時才確認收入和費用;后者是指根據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不同國家和地區通常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美國和我國臺灣上述兩種方法同時適用,會計準則規定了各自的適用條件;英國和我國香港規定只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主要思路是:在資產負債表日,首先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或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或對已完成工作的測量,確定合同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據完工百分比計量和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計算公式是: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以前會計年度預計損失準備
完工百分比法的重要特點,一是按完工進度而不是按結算額確認合同收入,避免了結算情況對收入確認的影響;二是出于對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數量和有用性方面的考慮,在會計處理上,將收入確認和開單結算分開處理;三是強調對合同結果的可靠估計,相應規定了可靠估計的標準。總的來看,這一方法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能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合同進度、本期業績、結算情況、資金情況的有用信息。同時,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對未完成合同尚需的成本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有利于決策與控制。
我國《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當期結算額確認收入(稱工程結算收入),收入是由工程價款結算決定的。相應地,將開單結算與收入確認放在一起進行會計核算,這樣處理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按工程結算確認的收入與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收入相比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性。原因是目前我國工程價款結算行為很不規范,不正常履行合同規定的結算條款,拖延結算、壓價、拖欠工程款的現象相當普遍;其次,由于工程結算收入項目不可靠,施工企業內部業績考核須依靠其他指標。目前應用較多的是產值指標,實際操作中可靠性也不是很高,以致會計報表提供的收入信息在內部經營決策中失去應有的作用。
三、會計報表編制不規范
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報表,必須匯總所屬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的會計報表,不得漏編、漏報;對下屬經營機構的會計報表進行匯總時,必須對內部經濟往來作必要地調整。此外,無論是公司行政管理部門,還是分公司、項目經理部,都必須根據核對無誤的賬簿進行記錄,以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這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充分發揮會計報表作用的關鍵。
報表編制,尤其是匯總會計報表的編制是目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會計工作的薄弱環節。其主要表現:一是漏編、漏報。這主要源于施工隊伍的各種變相“掛靠”行為。為便于承接工程,一些施工隊伍掛靠在具有較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成為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聯系松散,遵守會計法規的自律性差,往往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會計報表。更甚的是,掛靠的分公司頻繁加入和離去,致使施工企業下屬的分公司數量經常處于波動之中。二是會計基礎工作差。這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許多企業對下屬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實行“以包代管”,按合同收入減去收取的“管理費”(或上交利潤)、代繳的稅金,倒擠成本計入會計報表,缺乏基礎成本核算和資金收付方面的真實、原始的會計信息,對于當期成本與下期成本、不同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未完合同成本與已完合同成本、已辦理的結算與實際收到的資金等,劃分得都不是很清楚。三是在匯總會計報表時,對沖、調整處理不規范。比如,應收、應付款項不進行對沖,虛增總資產;實行內部經濟責任的,對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上繳款項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統一,不同企業的同一報表項目失去可比性等等。報表編制不規范及由此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在某種程度上對建筑市場的混亂狀況和建筑領域的經濟犯罪行為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方面存在的上述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們對建筑施工企業運營情況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還不夠高,同時,也表明企業內部管理上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這不利于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不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必須通過改革盡快予以解決。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包括改進現行會計制度中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如建筑合同收入的確認、計量,開單結算的賬務處理以及預計合同虧損的處理方法等;改革現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為建筑合同的正常履行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將《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的實施范圍盡快擴大到一般施工企業,以提高會計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加強對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筑施工企業改革步伐,通過建立有效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使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成為企業實施有效地決策與控制、加強管理的內在要求。
建筑施工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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