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伊始,關聯交易便與之相隨。關聯交易本身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但是當大量具有欺騙性的、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充斥市場,成為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報表粉飾和大股東抽取上市公司資金、侵犯中小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工具時,關聯交易就越來越被市場和監管者關注,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甚至被中小股東所反感和厭倦。為規范關聯交易,管理部門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制度,遏制住了非公允關聯交易泛濫的勢頭。其中有一個效力很強的措施就是將關聯交易收益確認為資本公積:
2O01年2月,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將債務重組收益不再計入當期利潤,而是計入資本公積,并且賬面價值取代公允價值對重組資產進行計量;
2001年12月2日,財政部頒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將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超過賬面價值12O%的部分、承擔的債務費用、委托經營收益均計入資本公積。這兩項規則是針對關聯方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轉移資源粉飾業績行為的剛性限制措施,大大地壓縮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空間。
然而,這種將關聯交易收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的方法在會計理論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為根據會計要素的定義,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的一定非經常發生、與企業管理當局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的現金或資源的流入,稱為利得,與商品銷售收入一起歸進收入范圍(葛家澍,1999),而資本公積屬于所有者權益項目,所有者權益實質上是所有者在某個企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這種權益來自于投資者投入的可供企業長期使用的資源。資本公積主要是企業資產的增值,形成來源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資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它們都反映權益的變化,而將本應計人損益表收入類的關聯交易收益項目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本公積類,不僅不符合會計要素分類的要求,也同資本公積類其他項目不協調,是謹慎過度的表現,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去甚遠。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對關聯交易的規范有兩個主要途徑:一是完善關聯交易的公開披露制度;二是規范股東權力制衡機制(包括股東表決制度、股東責任制度、股東訴訟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等)。這是從外和從內兩方面對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和制約。我國在這兩條途徑上也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建設,1997年至今,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陸續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配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轉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關聯交易披露和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三分開”、關聯股東回避表決等事項做了一系列規定。不過我國在這兩條途徑又增加了一個會計確認途徑,即將關聯交易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對關聯交易的規范主要從對外的公開披露制度和對內的股東權力制衡制度建設著手,前者將關聯交易置于陽光下,接受投資者的監督,后者旨在充分體現中小股東的意志,尊重他們的權益,兩者結合,就能達到將關聯交易公允化的目的。至于會計確認的途徑,依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充分尊重經濟活動實質和會計理論的內在邏輯性與完美性,況且將關聯交易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只是限制輸入利益型關聯交易的發生,而對抽取利益型關聯交易影響力不大,最終還會妨礙正當關聯交易行為的進行。所以,通過會計確認途徑規范關聯交易只是權益之計,隨著公開披露制度和股東權力制衡機制的完善,仍應將關聯交易收益歸回損益表中收入類項目。公開披露和股東權力制衡才是規范關聯交易的長遠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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