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對比和解讀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計算經營所得時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
明確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依法扣除;
優化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相關的納稅服務,明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匯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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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刪除了個人所得視同銷售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激起社會各界的爭議,正式文件按大家的意見刪除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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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內容變動不大。因為是大家關心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 預繳時,只有工資薪金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只能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專項附加;
2、 明確一個月內連續取得同一項目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合并為一次所得計算稅款。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租金計算應納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月內取得的,可沒說是取得幾個月的哦。
3、 明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也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4、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1)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減除專項扣除(社保支出)后超過6萬元;
2)年度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綜合所得年收入減專項扣除后超過6萬元;
3)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
4)申請退稅的;
也就是說,年收入減專項扣除余額大于6萬元,且兩處以上所得,或有工資薪金外其他所得的要辦理匯繳;預繳與應繳不一致的,少繳的必須匯繳;多繳的申請退稅才匯繳,不申請退稅可以不匯繳。
5、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是明確規定項目和額度的,一個納稅年度扣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扣除;
其他扣除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個稅前扣除,但不屬于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的支出,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
6、專項附加的信息由個人提交,扣繳義務人不可以隨便變更;
7、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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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取消了按月支付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的規定。是不是為了堵個人退稅導致扣繳義務多收手續費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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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調高要求,體現了國家依法治國依法征稅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是“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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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刪除了“對年收入超過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規定,實際情況只能核定的,還是可以核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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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納稅人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對非居民納稅人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稅的期限延長到六年。且“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比“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更準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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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抵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可以參考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的規定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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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還刪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境外機構的虧損不能抵減境機構的盈利”。是否境外虧損可以境內所得彌補需要進一步確認。
在對經營所得的界定中,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取消了“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的限制性規定,明顯的體現了政府支持鼓勵自主創業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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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雖然刪除了視同銷售和納稅調整的規定,但因為個人所得稅法中已規定的“納稅調整”事項是法定事項。文件對納稅調整補征利息計算時適用利率作了調整。
明確稅務局納稅調整后補征稅款的利息是以稅款所屬納稅申報期最后一日貸款款基準利率計算。比如補征2019年3月稅款,計算利息的利率為4月15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
具體對比,詳見下表